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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北京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全文)
2016-01-07 16:50:43   来源:   评论:0 点击:

《北京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促进城乡统筹、改善民生、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三大理念的重要体现。

  《北京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促进城乡统筹、改善民生、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三大理念的重要体现。

  市规划委、市民政局等部门联合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为了落实“公众参与”的原则,现将《北京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北京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

  1 规划背景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实现“老有所养”是政府改善民生、落实民利、实现市民健康老龄化的重要举措,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使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普通市民的必然产物。

  当前北京正以跑步的速度进入老龄社会,老龄化程度日趋严峻,养老形势十分急迫。为此,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近期由市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该规划是全国范围内第一个省市级的养老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促进城乡统筹、改善民生、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是落实大民政理念,积极应对老龄化问题的重要工作;是构建北京新型养老服务体系,指导北京养老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三大理念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城市竞争力、推动北京建设世界城市的基础保障。

  1.1 规划依据

  1.1.1 政策文件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

  (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

  (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2008年12月

  (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

  (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 2009年6月

  1.1.2 规范标准

  (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

  (2)《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

  (3)《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京政办发[2008]19号)

  1.2 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

  1.2.1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覆盖市域 16410平方公里。

  1.2.2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20年,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期限一致。

  1.3 工作重点

  本次规划高度认识北京老龄化形势的严峻性和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急迫性,在充分分析养老服务设施现状以及与建设世界城市目标存在的差距的基础上,以“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为依据、以空间资源协调配置为基础,明确各类养老设施的规划发展对策和建设要求,提出各类养老设施的规划实施建议。

  2 基本情况

  2.1 北京老龄化趋势及养老需求分析

  2.1.1 老龄化趋势分析

  (1)老龄化速度快、老年人口绝对数量大

  北京市老年人口从1990年的111万增至2009年的263.3万,年均增长率(7.2%)高于总人口增长率(3.3%)。2009年老年人口比例达到1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2.5%)。据预测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350-400万,约占总人口的20%;2050年老年人口将超过650万,超过总人口的30%。

  (2)空巢化、高龄化并行,失能失智老人增多

  2009年纯老年家庭人口约41.5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8.1%。按照人均寿命80岁计算,空巢期将会在20年以上。2009年高龄老人达到32.7万,占老年人口的14.4%;2020年高龄老人将逼近60万人,2050年突破100万人。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已占老年人口的14%,其中近一半为失能失智老人。

  (3)老年抚养比不断提高,城市竞争力受到不利影响

  老年人口增多,导致劳动力年龄结构老化、社会保障负担加重、社会稳定隐患增大等一系列问题,将导致对城市竞争力的不利影响,老龄化问题是北京建设宜居城市、世界城市的巨大挑战。

  2.1.2 养老需求分析

  (1)养老服务需求总量日益增大

  老年人口总量不断增长,占总人口比例不断上升,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社会对养老设施需求总量日益增大。

  (2)养老需求多层次、多样化

  由于老年人家庭结构、年龄和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养老观念等的差异,养老需求呈现养老服务需求全方位、养老模式多样化、养老服务提供特色化的特点。

  (3)养老服务专业化、特色化

  高龄老人增多、慢性病多发,导致老人对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针对特殊老人的专门性、特色化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如专门收住痴呆老人的护养院。

  (4)残疾人的照护需求

  残疾人,特别是60周岁以下的重度残疾人(约11万人)在基本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等方面需求与老年人相近,可入住养老机构接受专业服务。

  2.2 北京养老服务保障及设施发展概况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老有所养”工作,养老保障和服务政策不断完善、财政投入不断加大,初步形成了“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以社会优待为拓展”城乡一体化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

  2.2.1 养老服务和养老保障水平居全国前列

  (1)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

  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农村养老金和合作医疗等。

  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的老年社会救助制度:如低保、五保和慈善救助等。

  分年龄段实施、适度普惠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如高龄津贴、养老助残券等。

  (2)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实施《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办法》,65岁以上老人可享受11项社会敬老优待措施。

  出台和实施《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

  实施《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2.2.2 养老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社会化程度逐步提高

  2009年全市机构养老设施共366所、养老床位5.58万张,较2001年增加了约4万张床位,百名老人拥有床位数2.48张,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不足1.6张)。政府办与社会办养老床位比例约2:3,社会办比例正逐步上升。

  城镇地区共建立老年活动站(中心、室)6436处、托老所2484个、老年餐桌1989个,1255个山区村全部建成“山区星光老年之家”,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活动、体育健身等服务。

  2.3 养老设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与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养老设施硬件条件和养老设施政策管理两大方面。

  2.3.1 硬件条件方面

  (1)养老设施总量不足

  机构养老设施:2009年底全市百名户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仅为2.48张,与国外先进水平(百名老人4-8床)和北京建设世界城市的实际需求尚有一定差距。

  社区养老设施:基础薄弱,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城镇社区由于缺乏统筹、用地紧张,养老设施、场地严重不足,日间照料、文体活动等设施难以满足需求;三分之二的乡村尚未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2)机构养老设施分布不合理

  城区老人就近入住养老机构困难。首先,城六区老年人口总量和比例均高于远郊区县,老龄化程度严重,但城六区拥有的养老床位总数和百名老人床位数均低于远郊区县,机构养老设施更加缺乏;其次,百名老人床位数与老龄化程度不匹配,老龄化严重的城六区,百名老人床位数明显低于远郊区县。

  (3)机构养老设施建设标准偏低

  部分机构养老设施,以街道和乡镇办为主,存在床位规模偏小、床均建设标准偏低的问题,空间较为局促、缺乏足够的活动空间和绿化场地,难以满足基本养老服务功能需求。

  2.3.2 政策管理方面

  (1)定位不明确,失能失智老人得不到充分照护

  根据国际经验,机构养老设施应以失能失智老人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专业的长期照护服务。但现状机构养老设施的定位还不明确,入住机构养老设施的不能自理老人仅占30%。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缺乏引导政策、配套评估机制、专业护理人员,二是由于养老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很多失能失智老人无力支付高昂的护理费用。而社区养老服务以基本的老年餐桌、保姆式服务为主,长期照护服务更加匮乏。由于难以得到机构或社区的照护服务,也导致一些老人不得不入住医院,长期占用医疗床位资源。

  (2)机制不健全,设施建设缺乏合理引导和监督

  缺乏长期有效的行业发展指导,导致社会力量建设养老设施存在“有钱没地,有地没钱”的无序现象;配套土地政策、多元化投资机制不健全,导致养老机构在土地取得、融资经营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养老设施建设机制不健全,存在配建缺失、建而不用、挪作他用及违规建设等现象(约20%的现状养老机构与目前的城乡规划存在较大矛盾);行业监管不到位,部分公共福利设施变相为盈利设施,如会员制、宾馆改建设施的逃税行为;税收、水电、煤气、电信等方面扶持政策不到位,导致养老机构运营负担较重。

  (3)标准不完备,养老设施服务水平难以保证

  建设标准不完备:护养型养老床位不足,设施建设缺乏对老年人健康状况和自理能力的适应性,2009年新增床位中护养型床位仅占四分之一;医疗服务水平差,现状部分机构养老设施未配建医务室或医务室不达标,大部分不具有医保定点资质。

  准入标准不完备:缺乏有效的行业准入及退出标准,行业规范与监管相对薄弱;服务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不完善,专业机构护理人员及家政服务人员匮乏。

  2.4 经验借鉴

  2.4.1 定位明确的养老服务发展策略

  英、德、日、香港等面临老龄化社会问题的国家和城市都把大力发展“以居家养老为主、社区养老为辅,机构养老为补充”作为养老服务发展的基本策略,把失能失智老人作为养老服务的重点人群,把长期照护体系作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以香港为例,香港倡导“持续照顾”的理念,建立家庭到社区、到养老机构、及至医院的“无缝衔接”的养老服务体系。针对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人建立长期护理服务系统,由社会福利署负责对老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并编配所适用的养老服务,以确保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平性和针对性,使有限的养老资源充分发挥作用。政府资助的机构养老床位集中在护理安老院和护养院,这两类养老机构主要服务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主要服务于生活可以自理老人的安老院正逐步取消和转型。

  2.4.2  针对性突出的护理保险制度

  在已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体系下,德、日、韩等国纷纷建立护理保险制度,为老年人长期照顾服务提供专门、稳定的资金支持。以日本为例,2000年4月启动以《介护保险法》为基础的护理保险制度,将老年人的护理问题纳入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内,对社会福利、医疗保健等资源进行整合,以保险的形式确保了护理服务的经费来源问题,根据对老年人的身体评估提供所需的服务,提高了服务的效率。

  2.4.3 多元化的投资运营模式

  英国、日本、香港等地在养老服务上均采取由政府、非营利机构、营利机构等构成的多元化的投资运营方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也满足了老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以英国为例,地方政府、志愿者、私人机构创办的护养院的比例分别为17%、21%、63%。政府在社会服务中发挥主要作用,绝大部分社会服务的支出来自政府的预算。香港养老机构床位分资助床位和非资助床位。其中资助床位采取政府补贴非政府福利机构兴办(安老院舍)、购买和改善私营院舍床位、竞投合约院舍等方式提供,约占总床位数的30%。

  3 规划内容

  3.1 规划目标

  站在建设宜居城市、世界城市的高度,适应城乡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需求,加快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建立起城乡统筹、布局合理、服务规范、机制灵活、满足不同层次需要的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关怀弱势,保障基本,体现特色,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

  3.2 规划原则

  (1)以人为本,适应需求

  以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为导向,按照“全面照顾,重点关怀”的理念,坚持服务对象公众化,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设施,促进老年人积极健康生活,安享晚年。

  (2)城乡统筹,区域统筹

  统筹城乡发展,关注农村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妥善安排养老设施,保证人人享有养老服务;统筹区域发展,充分考虑不同区域发展特点,合理配置养老设施,促进各区域协调发展。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化发展,体现政府主导,发挥规划对基础性养老设施的保障作用;鼓励社会参与,发挥规划对社会办养老设施的引导作用。

  (4)因地制宜,集约发展

  从首都人口、资源、环境的客观情况出发,因地制宜,节约土地,充分发掘现有设施的潜力,并鼓励利用社会其他闲置设施及存量土地,兴办较大规模、服务设施齐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养老设施。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在满足服务、保证环境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机构养老设施的建设强度。

  (5)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按照“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以空间资源协调配置为重点,对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进行分类指导,促进各类设施协调发展。

  3.3 发展规模

  3.3.1 2020年老年人口规模

  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对60岁以上老年人口规模的预测,并参考《北京市2020年老年人口规模预测》专题研究,本次专项规划老年人口规模采用弹性控制,按照2020年6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规模350-400万人配置各类养老服务设施。

  3.3.2 各类养老需求规模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2020年“9064”养老发展目标,即到2020年,90%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6%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社区照顾服务养老,4%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老,至2020年将有336~384万老人居住在家里,依靠家庭和社区养老设施安享晚年;将有14~16万老人入住机构养老设施集中养老。

  根据市残联对残疾人服务需求的调查,本市约18%的60岁以下重度残疾人(约2万人)需入住养老机构进行专业护理,因此本次规划机构养老床位总量为16~18万张。

  3.4 机构养老设施规划对策

  3.4.1 发展目标

  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合理配置空间资源,逐步建立以“大型机构为引领,中型机构为主体,小型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模式,推进城乡机构养老设施广覆盖,实现机构养老设施“四化” 建设,即机构建设科学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管理服务标准化。

  3.4.2 规划对策和要求

  (1)整合资源,增加总量

  利用现状挖潜、其他设施改建和新建等多种途径新建机构养老床位及养老设施,加速形成一批机构养老设施,扩大全市养老机构的总量供给,以适应北京老龄化进程快速发展的形势,解决迅速增长的养老需求。

  现状挖潜:对现状老旧、不达标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对土地利用率较低的设施进行挖潜,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其他设施利用:鼓励对现状其它闲置设施进行改造利用,如现状一、二级医院闲置床位及闲置的市政设施、工业厂房、学校、宾馆、商业设施等。

  新建设施:依托建设用地存量资源,安排新建设施,不增占城市非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应充分考虑老年人就医、出行、环境、心理等方面因素,满足其就近养老、方便就医、交通便捷、环境宜居等需求。

  (2)全面发展,完善结构

  在服务类型上,优先发展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人及60岁以下重度残疾人服务的护养型床位,兼顾为健康老人服务的生活型床位,逐步使护养型床位达到总床位数的70%。

  在档次类型上,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控制”原则,主要发展低、中端的为 “三无”、“五保”、低收入老人以及残疾人服务的保障型和为工薪阶层服务的普通型床位,适度建设满足高端养老需求的舒适型床位。 各级政府主导建设的养老机构,应以“保障型床位为主,普通型床位为辅”;政府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应以普通型床位为主,适度发展满足高端市场需求的舒适型床位。

  (3)分区指导,优化布局

  针对不同区域人口、土地、环境的发展特点,明确中心城(旧城和旧城以外地区)、新城、乡镇和农村地区的设施发展思路,优化全市机构养老设施空间布局。

  根据“9064”养老发展目标,并考虑60岁以下重度残疾人入住养老机构需求,至2020年机构养老床位数应达到16~18万张。结合中心城、新城等相关用地规划,本次专项规划新增机构养老设施选址意向约500处,可新增机构养老床位约11~14万张(其中包括2万张的60岁以下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床位,占各分区养老床位的11%~14%),新增机构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和新城内的集中建设区。

  中心城

  旧城内充分挖掘现有设施潜力,适度新增养老设施床位,满足本地区基本养老需求。百名老人机构养老床位按2.0~2.5床配置。旧城以外地区通过规划新增与现状挖潜相结合,巩固提高机构养老设施数量和水平,基本满足本地区养老需求。中心地区和边缘集团百名老人机构养老床位按3.0~3.5床配置。绿化隔离地区按照百名老人机构养老床位按4.0~4.5床配置。

  新城

  以规划新增为主,充实完善本地区的机构养老设施,在充分满足本地养老需求的前提下,承担中心城区转移的服务需求。百名老人机构养老床位按4.0-4.5床配置。

  乡镇和农村地区

  以现状挖潜为主,适度新增机构养老设施床位,原则上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1所机构养老设施,至2020年实现机构养老设施全覆盖。本地常住人口中百名老人机构养老床位按4.0床配置。在优先满足本地养老需求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距离医疗等服务配套设施较近的区域可适度发展较大规模、服务设施齐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养老设施,以弥补全市养老设施的不足。

  (4)建立标准,保证品质

  在满足服务功能、保证环境品质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节约土地、保障基本的原则,参考借鉴建设部及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相关建设标准规范,根据中心城、新城、乡镇及农村地区实际建设情况和人口、土地、环境的特点,本次规划按照分区域确定了保障型和普通型机构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中心城根据北京中心城空间结构的划分,新建机构养老设施的一般建设标准为:旧城内床均建筑面积为20~30平方米,床均用地面积为15~25平方米;旧城以外的中心地区床均建筑面积为25~35平方米,床均用地面积为15~30平方米;边缘集团床均建筑面积为25~35平方米,床均用地面积为20~30平方米。此外,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和绿化隔离地区内的机构养老设施建设指标需根据地区规划控制要求,具体研究确定。

  新城(含海淀山后和丰台河西地区)新建机构养老设施的一般建设标准为:床均建筑面积为30~35平方米,床均用地面积为25~30平方米。

  乡镇及农村地区新建机构养老设施的一般建设标准为:床均建筑面积为30~40平方米,床均用地面积为40~60平方米。镇区以外非集中建设区域的机构养老设施建设指标需根据地区规划控制要求,具体研究确定。

  改扩建机构养老设施建设指标需结合具体情况单独研究,但原则上每床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舒适型机构养老设施的建设指标需根据地区规划控制要求,具体研究确定。

  (5)图则指引,逐步落地

  本次专项规划以中心城及新城街区层面控规、乡镇域规划等用地规划为平台,以土地储备资源为基础,采用“一区一图”的形式,对中心城、新城、乡镇和农村地区机构养老设施发展方向、建设总量、建设标准及空间进行引导。规划的初步成果已纳入《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及新城街区控规深化方案等用地规划中,并通过中心城控规动态维护、新城地块控规审批等规划实施管理工作,逐步落地。

  3.5 社区养老设施规划对策

  3.5.1 发展目标

  调动和利用各种资源,加大社区养老设施的建设,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健康养生与精神慰藉等五大类综合持续照顾服务。至2020年,将有96%老人依托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安享晚年,实现社区养老设施全覆盖。

  3.5.2 规划对策和要求

  (1)完善标准,强化落实

  综合考虑老龄化增长速度及居家养老的需求,本次规划在《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城镇社区设置标准,完善农村地区设置标准。

  城镇社区:每个城镇社区拥有一处托老所和一处老年活动场站。新建居住项目应按照配套标准,严格落实托老所、老年活动场站等社区养老设施;现有居住小区应结合已有“星光老年之家”补充完善社区养老设施。

  农村地区:原则上每个行政村需安排一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对农村居家老人的服务。

  (2)整合资源,综合利用

  通过整合提升现有设施场地、发掘社会闲置资源、共享机构养老部分服务、综合利用社区服务设施的功能等方式,最大限度的增加社区养老设施的规模、扩展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和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现有社区养老设施的作用,通过整合改造,提升设施水平、扩展服务功能。

  现有设施整合提升:充分发挥现有社区养老设施的作用,通过整合改造,提升设施水平、扩展服务功能。

  发掘社会闲置资源:可利用(鼓励)社会单位、居民家庭等利用空闲房屋建立社区托老所、开办以生活互助、文化娱乐等为主的互助点,提供老年人的日常托管服务。

  资源共享:与机构养老设施共享部分设施资源及服务(如日间照料床位、餐厅、活动室),发挥机构养老设施专业优势,弥补社区为老服务的不足。

  设施综合设置:鼓励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将托老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设置,分时段使用提高服务效率和节约土地资源。

  (3)改善家居,方便生活

  制定现有社区和住宅无障碍改造标准,通过加装无障碍坡道、加装外挂电梯、卫生间加装扶手等措施,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安全、舒适的居住生活环境。

  完善规划设计规范,增强新建社区和住宅设计的适应性及灵活性,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使用需求,着重在通行无障碍、操作无障碍、信息感知无障碍等方面进行针对性设计,预留今后改造的条件。

  (4)落实政策,提升服务

  在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同时,以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为契机,从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关怀等方面大力提升社区及居家养老的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

  通过居家养老券服务制度的实行,解决失能失智及高龄老人等特殊老人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健康养生与精神慰藉等五大类服务需求。

  通过选择有资质、有一定规模的品牌餐饮企业,政府给予适度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社区养老餐桌的建立,为老年人提供配餐、就餐、送餐服务。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居家老人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服务,并提供方便、及时、有效的上门服务。

  建立居家养老专业服务队伍,招聘居家服务养老员,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管,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居家服务。

  发挥社会各类心理咨询专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依托“96156”社区服务热线,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电话咨询、上门服务等多方式的精神关怀服务。

  4 规划实施建议

  根据本次规划的设施建设发展目标,至2020年机构养老床位数将不低于16万张,需新增床位数近11万张,社区养老设施要实现城乡全覆盖。为了实现设施建设的发展目标,规划提出以下六方面规划实施建议。

  4.1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根据养老设施规划总体目标,按年度进行任务分解,确立分期建设目标,并纳入“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有效指导市、区年度养老设施建设。

  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形成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严格监管的联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相关配套政策、统筹协调规划实施中的相关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整体推进、落实到位,逐年稳步推进养老设施建设及养老服务保障目标的实现。

  4.2 健全财政投入机制

  深化研究投资、融资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挖掘利用闲置资源兴办养老设施。政府财政投入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保障养老设施建设

  制定政府主导建设的各类养老设施的建设资金统筹政策,须重点建设保障型床位,满足不能完全自理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残疾及其他低收入老年人的保障型养老床位需求。

  完善社会办养老设施建设经费支持政策,细化完善相关申请、评估程序和补贴标准。重点扶植社会力量建设普通型养老床位,满足不能完全自理的工薪阶层老年人普通型床位需求。

  (2)保障为老服务落实

  健全为老服务财政投入机制与增长调整机制,加大对收住不能完全自理老人的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

  积极落实社区养老服务商运营补贴与奖励机制,建立奖励经费拨付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为老服务。

  • (3)健全残疾人机构托养

  • 制定残疾人机构托养服务补贴办法,并与民政部门对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政策衔接;通过以奖代补、无障碍改造、人才培养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4.3 明确设施建设机制

  规划、发改、国土、建设及民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各类养老设施的建设流程和职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参与养老设施立项、规划、建设、验收的全过程,加强设施规划建设的行业监管力度。

  (1)严格规划审批,保证设施空间落地。结合各类用地规划编制确保养老设施空间落位,并在规划审批条件中予以落实。

  (2)针对养老设施不同机构性质(政府办、社会办)、不同建设方式(新建、改建)和不同用地类型(独立占地或配建)分类确定土地供应政策和全市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政府主导建设的养老设施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主导建设的养老设施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研究制定其他设施改建养老设施的土地性质变更机制。

  (3)制定不同机构性质(政府办、社会办)、不同用地类型(独立占地或配建)的各类养老设施的建设方式。机构养老设施的建设宜采取政府、社会非盈利组织和开发商等多种方式。社区养老设施建议采用开发商配建的方式。研究制定现有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标准,为老人提供便利、安全、舒适的居住生活环境。

  (4)明确各类养老设施竣工验收及移交的主体。保障型养老机构应分别向市、区、街道(乡镇)政府进行移交,并由其负责进行运营和监督。社会力量建设的养老机构可采取自有、政府监管的方法。社区养老设施应强调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区县政府或街道(乡镇)政府进行移交,并由其负责进行运营和监督。

  (5)继续加大对街道乡镇敬老院改造力度,充分利用敬老院现有资源,升级改造,提高服务质量,采取集约化管理方式,发挥基础保障作用。

  4.4 完善配套扶持政策

  发改、财政、人保、医保、税务及民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各类养老设施为老服务运营扶持政策,提升养老服务和保障水平。

  (1)继续完善落实养老设施的税费减免政策、运营补贴办法,以及用水、用电、电信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措施。

  (2)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解决入住养老机构老人看病难的问题。

  (3)研究建立面向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人的长期护理系统,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护理保险制度,并通过评估确定不同健康状况老人适用的养老服务。

  (4)结合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建立,改善居家老人的就医条件、提高服务水平;研究制定利用一、二级医院闲置病床开办护养型养老机构的具体实施办法。

  (5)加快推行“养老一卡通”,整合养老(助残)、乘车、逛公园等多项为老服务项目。

  4.5 搭建行业管理体系

  行业主管部门应发挥政府组织职能,凝聚养老服务行业的各方力量,为养老服务发展搭建行业管理体系、构建公平竞争环境,推动养老服务专业化、精细化和个性化。

  (1)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各项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及残疾人机构托养服务标准,形成集规划建设、行业准入、管理服务、评估检查等内容的公平规范、统一透明的行业标准管理体系。

  (2)建立各类养老服务商准入和退出机制,结合星级养老院的评定、定期评估和年审制度,实现机构建设科学化和管理服务标准化。

  (3)加快推进养老(助残)餐桌、托老(残)所管理规范的出台,加强管理,规范服务。

  (4)搭建信息支持技术平台,为社会力量建设养老设施、养老服务单位开展养老服务以及公众获取养老服务相关信息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和信息支撑。

  4.6 建设专业服务队伍

  • 健全养老服务培训体系、扩大专业护理员培训规模,建立专业护理员和居家养老服务员持证上岗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护理人员待遇,稳定护理人员队伍。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健全志愿者服务及补偿机制,壮大志愿者队伍,使志愿者服务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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