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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养老服务业可享11方面优惠政策
2017-06-23 14:17:14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17-06-23 养老那些事儿

  6月21日,生活晨报记者从山西省政府了解到,《山西省鼓励投资政策(2017年版)》近日确定并公布。养老服务作为我省鼓励投资的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可享受11个方面的优惠政策。


  公益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对公益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公益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举办经营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公益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债券、基金、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等多种形式,为养老服务企业及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对新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给予床位建设补助

  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许可的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设施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除公立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服务主要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根据养老产业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点,支持发债企业发行10年期及以上的长期限企业债券或可续期债券。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对于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满一年的新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对于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满1年的经过改造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3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经过改造开办的民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每张床位3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晨报记者杜哲蓉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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