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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上海康乐福养老院被查,到底是因为啥?
2018-04-16 14:49:07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18-01-20养老那些事儿收取会员费性质的费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调查表明,上述巨额收费,实际上并无相关具体服务产品兑付,而是由上
2018-01-20 养老那些事儿

收取会员费性质的费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调查表明,上述巨额收费,实际上并无相关具体服务产品兑付,而是由上海凯晨实业公司及上海康乐福养老院向投资者承诺年回报达9%-12%,且签约收费对象不特定,年龄不限定、金额不限定,更为严重的是,上海凯晨实业公司收取239笔资金无一开具发票,仅给所谓的投资者或预订人一张不提示任何收费名目的收据,象这张70万的收据,收款事由不仅为空白,而且这笔巨额资金更是直接划入了上海凯晨实业公司法人代表夏玉秋的个人账户。初步查明事实后,为保护相关公众,尤其是其中大多数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目前资金清退已达九成。(新闻内容摘录)

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与处罚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

  201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从法律要件和实体要件两个方面对非法集资进行界定,即: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犯罪所涉及的罪名

  从逻辑关系来看,非法集资处于第一层次,包括非法集资犯罪和非法集资违法两类;非法集资犯罪处于第二层次。从现有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有7个罪名,即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一百七十四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二百二十四条)和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其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是广义上的非法集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证券、基金当中的非法经营5个罪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基础性意义,属于非法集资犯罪的一般法规定,其他4个罪名则属特别法规定;而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加重罪名。为了更加明显的揭示非法集资犯罪的形态和特征,本文主要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类犯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刑法和司法解释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非法集资系列犯罪中的基础罪名,也就是“门槛罪”,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则是在门槛罪的基础上增加特殊的犯罪方法和载体(如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或是行为人特殊的主观犯罪目的(如集资诈骗罪)等要素。

  判定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时需要从各个罪名的犯罪构成特征出发,概言之,可以从“四性”(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不特定性)的判断出发,然后根据行为的具体特质判断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抑或是集资诈骗罪等。(以上来源重庆法院网)

  从法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的四个条件,对应上海台对上海“康乐福”养老院的报导,大家可以对应一下,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2、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回报(9%-12%),4、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新闻报导中强调:签约收费对象不特定,年龄不限定、金额不限定),这四条基本上都有了,正如新闻报导中所说的:收取会员费性质的费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我们再来看看上海法制报的报导:


 “预定养老服务” 收了老人们近3000万元!
市民政局:坚决查处“借养老之名,行敛财之实”


  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该局近期深入基层,就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与规范运营情况展开调研。调研期间发现线索:上海凯晨实业公司及其出资举办的上海康乐福养老院,通过所谓的“预定养老服务”合同,向公众收取“会员费”性质的高额费用共计2819万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月15日,事件相关材料已由民政部门移送普陀区公安分局,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无发票、无具体产品兑付

  2017年初,经专项审计,市民政局查明:上海康乐福养老院以1年至5年不等的“会员制”“终身制”等方式,向入住老人收取费用,累计高达4600余万元。查实情况后,普陀区民政局责令涉事养老院立即清退相关款项。2017年12月,在涉事养老院完成全部4600余万元清退后,普陀区民政局责令该机构与涉及到的入住该院的老人重新签订《入院协议书》,依照规定按月收取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等相关费用。
  不料,涉事养老院违规收取的巨额资金清退完毕尚不足1个月,市民政局就在下基层进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与规范运营情况”调研中,再次发现线索——经查,涉事养老院的出资方上海凯晨实业公司,通过推销所谓的“预购康乐福养老院综合养老服务及预订养老床位”,由凯晨公司出面,签署所谓的“预定养老服务”合同,收取“会员费”性质的高额费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短期内收取资金高达2819万元,涉及公众239人。
  调查表明,上述巨额收费,实质上并无相关具体服务产品兑付,而是由涉事公司及涉事养老院向“投资者”承诺年回报率达9%-12%,且签约收费对象不特定、年龄不限定、金额不限定(最高单笔人民币70万元)。
  更为严重的是,涉事公司收取的239笔资金,无一开具发票,仅给所谓的“投资者”或“预购人”“预订人”一张不提及任何收费名目的收据。甚至有巨额资金,竟直接打入涉事公司法人代表夏玉秋私人账户(最高单笔人民币50万元)。该行为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此外,有关部门还查明:涉事公司系涉事养老院的出资举办方;涉事公司法人代表夏玉秋,与涉事养老院法人代表钟德才,系夫妻关系。

  移送公安 依法追责

  初步查明事实后,为保护相关公众,尤其是其中大多数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普陀区相关部门严令上海凯晨实业公司立即清退违法收取的全部2819万元。截至目前,已有约9成资金被清退。
  上海康乐福养老院在2017年违规高额收费行为(整改)尚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再次涉嫌参与上海凯晨实业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这又是一起性质恶劣的严重违规行为。市民政局表示,将指导普陀区民政局,在查实违规行为的基础上,依据养老机构和民非组织管理的相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上海凯晨实业公司的违法违规活动,普陀区民政局将支持配合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按相关政策法规予以行政处理。
  由于此次调查发现的问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普陀区民政局已于1月15日,将相关材料移送普陀区公安分局,公安经侦部门将对此展开进一步调查取证,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市民政局同时表示,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对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与规范服务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将继续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合作,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借养老之名,行敛财之实”的行为,坚决查处零容忍,依法有效地维护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上海法治报 记者: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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