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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老人在养老院摔伤谁担责?
2018-04-25 14:15:46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18-01-28养老那些事儿随着机构住养老人的增加,老年人在养老院看护期间,发生伤害的情况也随着增加,尤其以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生摔伤的情
2018-01-28 养老那些事儿

随着机构住养老人的增加,老年人在养老院看护期间,发生伤害的情况也随着增加,尤其以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生摔伤的情况较为多见,且由于老年人年事已高,大多同时患有多种慢性心脑血管疾病,身体机能降低、体质虚弱,摔伤后果比较严重,甚至有一些老人因为摔伤发生骨折引发其他并发症最终导致了死亡。

这种情况发生后,家属能否要求养老院承担责任呢?

案例一:

未及时发现老人骨折

养老院被判赔偿


84岁的王老太(化名)被子女送到北京的一家养老院养老,约定的护理等级为不能自理。

一天,子女在探望老人时发现她腿部受伤,当天将老人送医救治,诊断为右胫腓骨近端骨折。然而此前养老院并未发现老人骨折。住院3个月后,医院宣布死亡。

王老太的子女认为,老人病逝是因养老院照顾不周造成的,遂将养老院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2万余元。

养老院方面称,老人原本即患有骨质疏松、右骨陈旧性骨折,轻微外力即极易导致骨折。骨折系老人自身不慎造成,养老院不存在过错。造成老人死亡的原因系心脏骤停,骨折与死亡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王老太为不能自理的级别,按照协议约定养老院应当对其履行看护职责。对于骨折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现王老太已经去世,受伤原因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判定。但是法院指出,王老太受伤后,养老院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家属,延误了治疗,导致骨折时间难以判定,存在过错。

在王老太的死亡诊断上记载了11项病因。最终,法院判决养老院赔偿王老太的三个子女经济损失2万元,驳回了他们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

未举证救护有错

养老院被认定未违约


一天下午,北京某养老院老人王某(化名)在护理员小王的陪伴下到养老院内的小卖部买东西,出门后一头栽倒在地,磕伤了头部。随后,养老院紧急将老人送往医院救治。

据医院病历记载,老人患有高血压、脑出血病史多年。医院临床诊断为肺部感染、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脑内血肿、陈旧性脑梗塞等。

经过3个月的诊治,病重的王某被转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康复治疗。在此期间,家属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养老院告到法院,索赔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60余万元。

养老院表示,王某曾有多次脑出血病史,老人当天摔倒受伤的原因是其高血压病急剧升高后意识障碍,进而导致摔倒后脑部受伤,非护理人员过失,也非养老院的设施设备缺陷。

在老人入住养老院当天,养老院便向家属告知:老人“患高血压病、脑溢血入院,在住养老院期间如病情恶化,我们应尽力抢救,如抢救无效,生命终结,家属应理解并负责任,养老院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家属在告知书上签了字。就在案件审理期间,王某因重症肺炎、陈旧脑出血而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王某到小卖部购物时是由被告方护理人员陪同的。在原告未能提供其他有力证据证明被告违反了该协助义务时,法院难以认定被告应对王某摔倒受伤承担责任。此外,从现有证据来看,法院也难以认定被告在送诊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据此,法院一审除了判决养老院退回家属已缴纳的住院押金及医疗备用金外,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均被驳回。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合同约定明确

对各方利益保护都有利


从相关案例来看,目前养老机构仍存在服务合同约定不明、机构安全管理待完善、看护能力待提高等问题。另外,看护不到位、看护人擅自离岗等也是送养人反映较多的问题。个别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合同中甚至对于护理等级、老年人的自理状况等直接决定养老服务范围和标准的内容都没有明确。

对此,法官建议,家属在将老人送往养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时,应明确老人送养时的状态,是自理、半自理,还是不能自理,并针对不同的自理状态详细约定养老院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合同约定越明确,发生纠纷时,对于各方利益的保护肯定越有力。

对于养老院来说,一方面仍应提高自身的硬件设施和服务水平,另一方面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也是分散养老院风险的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来源:中国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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