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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养老金缺口:美国经验及启示
2018-05-22 16:45:28   来源:   评论:0 点击:

养老那些事儿2月23日国际考察:美国+加拿大,养老产业考察、交流、游学(8+5)  美国第一支柱养老金发展概况  所谓养老金缺口,在大多
养老那些事儿 2月23日

国际考察:美国+加拿大,养老产业考察、交流、游学(8+5)

 

  美国第一支柱养老金发展概况

  所谓“养老金缺口”,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对一国未来养老金收不抵支的假想或预测。美国公共养老金计划,即第一支柱养老金,是1935年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OldAgeSurvivorsandDisableInsurance,简称OASDI,直译为老年、遗属及残障保险,亦称联邦公共养老金——编者注)。美国每年都会发布社会养老保险年度报告,内容包括美国社会养老保险信托基金10年(短期)与75年(长期)的收支平衡精算,通过预测基金短期缺口及长期缺口,警示政府及早采取应对之策。

  美国社会养老保险从一开始就是全国统筹,由联邦政府统收统支,不让地方政府插手,采取“以税代费”,由联邦税务局统一强制征税。因此,在没有任何历史包袱的前提下,美国社会养老保险在随后近半个世纪中,基本上维持了“低缴税、低给付、全国统筹”的格局。

  1975年,美国第一次关注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风险问题。当时,美国财政部的一份报告显示,到1979年美国社会养老保险的收入将不能满足支付。为此,美国国会提高了税率,并削减了养老金给付金额,同时采用自动调整养老金给付标准的办法。

  这一次有惊无险的养老金缺口风险警示,引起了里根政府的关注。1981年,美国国会及里根总统任命设立“全国社会保障改革委员会”,由格林斯潘担任主席。该委员会提交的一份报告导致了《1983年社会保障改革法案》的出台。这是自1935年《社会保障法》颁布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修订。实践证明,此次修订是卓有成效的,维护了美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与稳定性。

  为了应对未来养老金缺口风险,美国政府在1980年代采取一系列对策。

  第一,将男女退休年龄从65岁延长至67岁。早在1935年《社会保障法》颁布时,美国就规定了男女退休年龄统一为65周岁,这一标准一直延用至2002年。《1983年社会保障改革法案》规定,从2003年开始延长退休年龄两岁,分两步走:第一步,从2003年至2009年,每年延长退休年龄两个月,到2009年男女退休年龄将延长至66岁。第二步,从2021年开始至2027年,再次实施每年延长退休年龄两个月,直到2027年男女退休年龄延长至67岁。

  在西方发达国家,延长退休年龄有两个特点:一是男女退休年龄统一;二是大多数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已延长至65岁之上。

  相比之下,我国特种女工退休年龄仅为45岁,普通女工人退休年龄为50岁,女干部退休年龄为55岁,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岁。我国城镇女职工过早退休,暴露出两大问题:一是劳动力资源存在巨大浪费,这与人口老龄化、劳动力短缺严重矛盾;二是男女就业年龄存在歧视,这与女性预期寿命高于男性3至5岁严重矛盾。

美国退休年龄调整一览

 

  第二,鼓励延迟退休,惩罚提前退休。在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美国人性化地实行弹性退休制度。美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男女都是66岁,但法律允许的最早可退休年龄为62岁,在62岁退休必须扣减30%养老金。相反,法律允许的最大退休年龄为70周岁,若在70岁办理退休手续,可奖励30%养老金。

  我国也可以借鉴美国退休制度理念,人性化设定最早可退休年龄。比如,在男女退休年龄统一为60岁之后,我们可以允许参保人最早在5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但必须扣减一定比例。同时,我们也可以鼓励年满60岁后延迟申领养老金,将来退休时给予一定比例的养老金奖励。这既能人性化地满足老弱病残参保人提前退休的愿望,又不会鼓励人们提前退休,更不会培养懒汉意识。

  第三,雇主不得强制要求雇员退休。美国法律严格规定,对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雇员,雇主不得存在年龄歧视,也不得强制要求雇员退休。1986年美国国会对《反就业年龄歧视法》进行修订,将年满70周岁雇员纳入保护之列,并且规定对于年满70周岁的雇员,雇主也要为其提供健康保险。雇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雇员有权利不办理退休手续,不领取养老金,而是继续工作,而雇主不能强迫其退休。正因如此,美国许多大公司都有70多岁、80多岁的首席执行官(CEO),还有90多岁的董事。

  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经验,充分利用现有劳动力资源优势。

  第四,公共部门养老金并轨改革。1920年,美国为联邦雇员建立了公务员退休体系。1935年《社会保障法》仅针对私人企业部门,不包括联邦雇员。而《1983年社会保障改革法案》规定,从1984年1月1日开始,凡是新参加联邦政府部门工作的雇员,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此前已在联邦政府部门工作的雇员,可以选择留在原体制中,也可以切换至社会养老保险。凡是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的联邦雇员,还可以参加职业年金计划(TSP)。这十分类似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还必须参加职业年金计划。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最稳定的人群,将他们并入基本养老保险,有利于扩大覆盖面,提高基金积累及支付能力。

  第五,提高税率,并对养老金收入征税。1983年美国《社会保障法》修订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决定大幅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税率,对养老金收入开始征税。这是美国化解养老金缺口的直接对策,但它不适合中国,因为我国目前基本养老保险雇主费率偏高。

  从1937年起,美国社会养老保险税率从低水平起步,雇主、雇员各缴1%,合计为2%;1959年首次突破5%;1978年首次突破10%,1990年最终定格在12.4%,即雇主、雇员各缴6.2%。从1983年开始,联邦政府对养老金给付进行课税。当退休者综合年收入超过一定标准时,需缴纳联邦所得税。据统计,大约有两成退休者在领取养老金时缴税,其课税额仅占养老金给付额的5%以内。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给付(养老金)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第六,大力发展私人养老金计划。1978年,美国修订税法并创设了401(k)计划;1981年11月,401(k)计划正式落地实施,这极大地推动了私人养老金大发展。

  20世纪80年代,美国私人养老金发展呈现了两大特征:一是从传统DB计划开始向DC计划转型;二是部分DC计划向401(k)计划转型。20世纪90年代,美国私人养老金计划开始由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普及。截至2016年底,美国私人养老金总储备高达25.3万亿美元,相当于美国GDP(18.57万亿美元)的136%。相比之下,2016年底我国企业年金总储备仅为1.1万亿元,占当年我国GDP(74.4万亿元)的1.5%。

  作为养老金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储备越大,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和替代率才越有下调空间。正是因为美国私人养老金不断做大做强,才能让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维持在40%左右,缴费率也明显低于许多国家。相反,我国第二支柱发展比较滞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及替代率被迫维持在一个较高水平上。

  自《1983年社会保障改革法案》之后,经过近30年努力,美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出现了近3万亿美元结余。不过,在2010年和2011年,美国连续出现了两个年度“社会养老保险支出大于其非利息收入”的情形,即美国口径的“养老金缺口”,这是自1983年以来再次出现的“养老金缺口”。但总体而言,美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1935年立法以来,一直保持了较好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其中不少做法值得今天的中国学习和借鉴。(董登新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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