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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设立健康服务业发展指导处(附通知全文)
2015-02-04 16:12:51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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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卫人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1月28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6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医疗技术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国家医疗服务数据中心的运行管理工作。

  (二)对各地医疗机构评价和巡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协助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三)组织实施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高值耗材临床合理使用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对临床用药、高值耗材规范应用提供指导。

  (四)组织实施对医疗机构运行情况监测评估,协助实施委属委管医院医疗服务绩效考核,对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五)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发展,推动落实社会力量办医和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六)承担国家卫生计生委职能转变相关工作和联系各省(区、市)中心。

  (七)承办国家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心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中心文电档案、机要保密、安全保卫、物资后勤等日常运转工作和综合协调;负责党群、人事和外事工作;承担中心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中心各类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价处。

  负责研究医疗技术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和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与社会医学伦理学的审核工作;研究并具体承担医疗技术、诊疗项目、诊疗方式和方法的综合评价工作;推动医疗机构提升医疗安全。

  (三)医疗机构评价和医疗质量指导处。

  对医疗机构的各类评价工作提供指导,对各地的医院巡查和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对开展医疗机构专科服务能力评价提供支持;协助管理国家级医疗质量安全控制中心,并对开展医疗质量控制信息收集与分析、评价工作提供指导;协助指导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承担国家医疗服务数据中心的运行管理工作。

  (四)临床药事和医疗器械评价处。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临床合理使用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对临床用药、高值耗材规范应用提供指导;指导医疗机构科学、规范提供临床药事服务,开展临床用药监测,促进合理用药。

  (五)运行与重大疾病技术指导处。

  组织研究公立医院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组织实施对医疗机构运行情况的监测评估;研究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绩效考核技术方案,协助实施委属医院医疗服务绩效考核;对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工作提供指导。

  (六)健康服务业发展指导处。

  研究新兴健康服务机构、健康服务项目、健康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资质和标准、规范;负责指导健康服务机构的能力提升等;推动社会办医、健康服务业发展等政策的落实;指导医学美容、健康体检等医疗机构和新兴健康服务机构的诚信执业、健康发展;指导监督健康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规范执业;组织实施健康服务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操守和诚信执业的考核评估工作。

  三、人员编制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财政补助事业编制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职数12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事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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