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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
2015-12-25 16:28:26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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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进一步明确“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2015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重申:“现阶段,不得将农民进城落户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相挂钩。”下一步,农业部将继续配合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款修订工作。

  二、关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14年,经党中央、国务院审议通过,我部联合中央农办、国家林业局印发的《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提出,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开展以清产核资、明确债权债务、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收益分配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改革的集体资产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以及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下一步,农业部将按照中央要求,及时总结地方实践经验,指导地方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有序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关于整合用地

  近年来,通过土地流转,实现了集中连片种植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节约了生产成本,促进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重点要把握好四点原则。一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二是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三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四是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下一步,农业部将指导各地做好一下工作。一是鼓励农民以多种形式长期流转承包地,鼓励通过互换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二是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出台专门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扶持政策,引导土地流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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