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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印发互联网医院、诊疗、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
2019-08-06 14:46:15   来源:   评论:0 点击:

养老那些事儿2018-09-16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养老那些事儿 2018-09-16

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见今天第三条
     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见今天第二条
     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见今天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7月17日

 


2018年9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发布与相关的工作情况介绍,以及我们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介绍:

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总结地方经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主要思路是:

一是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

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

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可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此外,当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时,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的医师可以直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均属于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为患者来提供服务。

一是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可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此外,当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时,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的医师可以直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均属于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为患者来提供服务。

二是明确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程序。互联网医院作为一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设置程序申请设置,也可以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由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并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准备建立互联网医院,由核发证机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执业登记。

三是明确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责任关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是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与各地共同推动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落实,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新业态的准入和监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以部门规章发布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顶层设计,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中的主体责任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一方面有利于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技术的科学、规范、有序和安全的发展,另一方面,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供法治保障,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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