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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展:养老业务减亏明显,合作伙伴湖北侨亚失信
2020-05-07 10:20:13   来源:   评论:0 点击:

湖南发展:养老业务减亏明显,合作伙伴湖北侨亚失信被法院执行
    <div class="rich_media_content " id="js_content"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overflow: hidden; color: rgb(51, 51, 51); font-size: 17px; overflow-wrap: break-word; text-align: justify; position: relative; z-index: 0; font-family: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 helvetica="" neue",="" "pingfang="" sc",=""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ui",="" yahei",="" arial,="" sans-serif;="" letter-spacing:="" 0.544px;="" visibility:="" visible;"="">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发展)旗下湖南发展集团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17日,目前,湖南发展主营业务是水电和健康产业,目前旗下主要有三大公司,湖南发展水电是核心企业,湖南发展养老和湖南展春华,后两家一家是居家、社区养老,另一家是养老社区项目。据了解,湖南发展集团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是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湖南发展”,股票代码:000722)控股子公司、健康养老业务平台公司。采用“公建民营”的方式承接社会福利院、社会嵌入式小微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构建“社区居家服务、小微养老机构、旅居养生养老、健康生活、食药康养”等养老产业发展模式。我们通过2019年年报告和相关的权威资料,来了解一下湖南发展健康、养老业务的情况,看看有没有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健康产业业务的基本情况

据湖南发展的2019年年显示,健康产业板块,公司主要开展社区嵌入式小微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及相关业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签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网点66家,优化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3家,运营社区嵌入式小微养老机构1家。

养老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公司前期通过医疗、养老业务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有利于公司健康产业布局的优化调整。

健康产业方面一是做稳社区居家养老业务。报告期内,湖南发展养老持续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布局,不断完善、提升服务中心运营质量和效益,整合资源,创新产品和服务供给,积极拓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探索完善健康生活、旅居、助餐等商业业务。二是继续加强春华健康产业园项目风险管理。湖南发展春华继续做好成本控制,稳妥处理诉讼事项,积极谋求项目解决方案。三是进一步优化调整健康产业布局,公司已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完成转让湖南发展康年59.14%的股权及对湖南发展康年的债权事项,所得转让价款可用于并购健康产业项目。

健康产业未来发展的展望

健康产业。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激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这为健康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机遇。2020年,公司将按照既定的目标稳步推进健康产业发展。

发展战略:对于健康产业,在加强健康产业存量项目管理的同时,公司将加大健康产业项目的并购力度,进一步优化调整健康产业布局。

健康产业风险:公司健康产业依然处于培育期,短期内难以产生良好收益,同时还面临人才不足等问题,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

对策:加强健康产业项目投后管理,加快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有效应对经营风险。加强健康产业项目的研究论证,严格控制新项目投资风险。

2019年度,湖南发展健康产业的经营情况:
 

年报显示,湖南发展健康产业的营业利润亏损约1656万,毛利率更是负值。

2019年度健康产业的收入,占公司整体业务的比例进一步缩小,同比减少22.29%。

 

健康产业的收入减少,同比成本也相应降低,占营业成本的比例下降7点多。

 

具体到养老业务,湖南发展养老2019年比2018的表现要稍好,2019年营业收入进一步增加,净利润亏损进一步减少,从2019年年报显示,湖南发展养老每个社区照料中心的补贴都拿到了,比很多民营养老运营机构要幸福很多。资金和资源,一直是国企拓展养老业务的优势。

 

合作伙伴湖北侨亚失信被法院执行

 

在研讨湖南发展2019年年报的时候,小编发现,子公司湖南发展养老不是全资的,是与湖北侨亚合作的,那么,湖南发展养老业绩应该会和湖北侨亚有直接关系。资料显示,侨亚集团创始于2001年,总部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汤逊湖畔侨亚国际广场大厦,是湖北省最大的养老产业综合运营企业集团,从湖南发展养老成立时间2016年来看,侨亚在养老领域已经经营了15年,应该拥有丰富的经验。

 

但小编在查询湖北侨亚相关资料的时候,意外发现,该公司在五一前一天,又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这个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在与湖南发展养老的合作过程中,这里面有什么样的故事呢?

 

 

以上这张限制消费令是由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30日发出,五一前一天,此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已经发出过一张限制消费令。

 

以上这张限制消费令2019年10月12日发现,小编在查询了相关法律文书后发现,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最新发出的这份限制消费令,后面的故事与湖南发展养老有关,我们继续来了解相关情况:

 

法院此次执行的时间是2020年5月1日,执行标的是611367元,金额并不算高,但金额后面的故事,才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法院注明,湖北侨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作为湖北省最大的养老产业综合运营企业集团为了这60余万元而被法院列为失信,发出限消令,感觉有点不可理解。

 

代持湖南发展养老股份引发的官司

 

那么,这个执行案件的内容又是什么呢?小编查到的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我们先来看看法院判决书的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民终9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侨亚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侨亚国际广场25层。
法定代表人:黄红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郑、张骞,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庆华,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胜,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侨亚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亚公司)与被上诉人聂庆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侨亚公司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5民初4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侨亚公司上诉请求

一、撤销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15民初461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聂庆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聂庆华承担。事实与理由:聂庆华未诉请侨亚公司回购标的公司股权,或诉请终止两份代持协议,一审判决直接判令侨亚公司向聂庆华支付60万元及利息,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一审法院认为:“代持协议一第七条和代持协议二第5.3条是期限和条件兼具的附款,基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在约定的1年代持期限届满后,只要聂庆华不愿意维持双方约定的代持关系,侨亚公司应按约定向聂庆华支付股本金和利息。”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聂庆华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理由:一、侨亚公司认为我方未诉请回购股权或终止代持关系不成立,我方明确了要求对方支付股权回购款的诉讼请求就包含了终止或解除代持关系。二、侨亚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2017年6月12日第7条以及2017年10月30日代持协议5.3条是兼具有条件和期限的条款,适用合同的文义、体系、目的解释,在代持一年期满后只要聂庆华不愿代持则侨亚公司应支付股本金和利息是正确的。

聂庆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侨亚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60万元;2、侨亚公司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0%计算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侨亚公司系湖南发展集团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原湖南发展侨亚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法人股东之一。2017年6月12日,聂庆华(乙方、实际投资人)与侨亚公司(甲方、代持股人)签订《代持股协议》(以下简称代持协议一),就发展公司共同实际投资事宜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二、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中的50万元由乙方投入,持股比例5%,甲方作为代持人出现于工商登记名册;三、因甲方在标的公司内持股49%,其他方持股51%,故标的公司实际经营活动届时三方协商后另行安排,但涉及乙方5%股权产生的利润由乙方分享;四、标的公司在其经营期间产生的盈亏、债权、债务,由标的公司股东按各自实际投入承担(甲方34%、乙方5%、其他61%),标的公司在经营期间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由标的公司股东按各自实际投入承担(甲方34%、乙方5%、其他61%);五、本协议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对外公示;六、持股期限为1年以上(含1年),从实际履行(股款到达甲方指定账户)之日开始计算;七、甲方对本次受让代持股权享有回购权,1年期限届满时,若乙方不愿意继续持有,甲方可按30%年利率支付利息并加上此次代持股权本金进行股权回购。若乙方愿意继续持有,本合同延续,具体时间另行协商。聂庆华当日按约定向侨亚公司支付了50万元。

2017年10月30日,聂庆华(甲方、委托人)与侨亚公司(乙方、受托人)签订《代持股协议》(以下简称代持协议二),就甲方所持发展公司的部分股权交由乙方代为持有约定如下:1.1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发展公司占总股本1%的股份,对应出资10万元;1.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认购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发展公司,故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1.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2.1本次代持自本协议签订且甲方投入资金到达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至本协议8.3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或以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日期为准;4.2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5.3乙方代持股满1年后,如甲方要求退股,乙方可回购该股份,回购价为股本加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8.1本协议自签订且甲方投入资金到达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8.3当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明确甲方可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且该等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的,则本协议终止。2017年11月6日,聂庆华按约定向侨亚公司支付了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的规定,聂庆华与侨亚公司签订的代持协议一、代持协议二没有效力上的瑕疵,合法有效。侨亚公司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自发展公司现实取得协议约定的股权份额,不影响其与聂庆华所签协议的效力。代持协议一第七条和代持协议二第5.3条是期限和条件兼具的附款,基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在约定的1年代持期限届满后,只要聂庆华不愿意维持双方约定的代持关系,侨亚公司则应按约定向聂庆华支付股本金和利息。侨亚公司主张的核算亏损,属协议约定的股权实际权益的归属和处理,属该合同文本中约定的另一法律关系,且未明确具体的反诉主张,该抗辩依法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规定,代持协议一第七条约定的30%年利率未现实支付,且另有条款对投资的收益风险作了安排,依法不予支持。侨亚公司的该项抗辩,依法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

 

一、侨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聂庆华支付60万元及利息(其中50万元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6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另1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聂庆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48元,减半收取6374元,保全申请费4993元,由侨亚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代持协议一第七条和代持协议二第5.3条是否能够成为聂庆华诉请的合同依据。本院认为,聂庆华与侨亚公司签订的代持协议一、代持协议二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代持协议一第七条约定,侨亚公司对本次受让代持股权享有回购权,1年期限届满时,若聂庆华不愿意继续持有,侨亚公司可按30%年利率支付利息并加上此次代持股权本金进行股权回购。若聂庆华愿意继续持有,本合同延续,具体时间另行协商。代持协议二第5.3条约定,聂庆华代持股满1年后,如要求退股,侨亚公司可回购该股份,回购价为股本加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一审法院认为上述条款系期限和条件兼具,基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其含义应为在约定的1年代持期限届满后,只要聂庆华不愿意维持双方约定的代持关系,侨亚公司则应按约定回购股权,并向聂庆华支付股本金和利息。本院认为上述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侨亚公司上诉称其依约享有选择权,也即可选择回购、也可选择不回购,上述主张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退言之,假设侨亚公司上述理解成立,则意味着无论代持期限是否已满,也无论聂庆华是否愿意继续持有,侨亚公司均有权拒绝回购,那么上述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均无实际意义,亦与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相悖。上述条款的真实含义应为:如聂庆华持股未满1年,其不享有回购请求权;聂庆华持股满1年后,可依其意愿选择继续持有或者请求侨亚公司回购;如聂庆华请求回购,侨亚公司应按约定方式予以回购。此外,侨亚公司还称聂庆华并未主张回购,亦未主张终止合同。本院认为,聂庆华诉请侨亚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及利息,即为依约主张回购;聂庆华的上述诉请系要求侨亚公司履行合同,而非终止或者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侨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48元,由湖北侨亚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日升
审判员  林宏文
审判员  胡 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沈辰
书记员游欢

 

随后,小编查了一下湖南发展养老的注册信息,发现:

 

 

2019年8月7日,湖南发展养老进行了工商注册信息变更,将聂庆华移出了主要人员名单,据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媒体报导显示:2017年12月08日,新晃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肖卫代表新晃县人民政府与湖南发展侨亚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聂庆华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也就是说,聂庆华出资以后,代表湖北侨亚出任湖南发展养老总经理,业内人士解释,湖北侨亚在和湖南发展合作成立养老公司的时候,由聂庆华个人通过湖北侨亚代持的方式出资,并出任总经理,同时享有一定比例的股权,有可能湖北侨亚在此次与湖南发展的合作中,除了聂庆华出资的50万以外,未作其他的现金投入,才发生在合作不到一年时间,湖南发展养老进行了公司名称变更,去掉了侨亚的名字,同时侨亚的股份由49%降为17.5%。

 

不过,虽然湖南发展养老发展并不顺利,但未来湖南发展集团,在湖南养老领域应该是引领者,2018年7月27日上午,湖南发展集团合并整合湖南教育报刊集团下属湖南康乃馨养老产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发展集团下属将有多家健康养老业务的公司,包括湖南发展集团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湖南康乃馨养老产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及建设中的养老社区湖南发展春华等,作为湖南省国资旗下发展养老的专业板块,湖南发展集团将承担起湖南养老发展的重任,也期待湖南发展集团养老业务能够在此前的基础上,充分总结经验,找到一条湖南特色的养老产业发展道路。

 

今年养老产业发展也较去年要困难很多,希望大家都能够坚持下来,看到养老产业发展的阳光。我们相信,中国的养老产业,是极具发展潜力的市场空间的产业,虽然发展的过程会有困难,但我们能够克服困难,不忘初心,做好自己,服务老人,度过最困难的时期,养老产业将迎来春天!

 

来源:中健联盟产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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