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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护理引发系列纠纷,看法官如何定判?
2024-01-29 15:35:57   来源:   评论:0 点击:

居家护理引发系列纠纷,看法官如何定判?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平安健康、安享晚年是老人及其子女乃至全社会的共同期盼。近年来,老年人的居家护理服务需求不断增多,但随之服务过程中潜在的问题风险也逐渐显现。

  年愈八旬的吴某在居家护理时摔伤骨折,对于赔偿,护理员和平台公司各执一词,甚至引发了合同履行、欠薪支付、后续费用给付等多重纠纷,那么法官是如何处理,实现“调一案解多件”效果的?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回顾

  原告吴某年事已高,生活无法自理,其女儿和某通过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平台雇请护工提供住家护理服务,双方约定护理费每月6000元,且和某向某科技公司支付平台介绍费6000元。2023年2月6日,和某作为甲方(雇主)、何某作为乙方(保姆、护理员)、某科技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一份《用户服务协议》。2023年3月23日,何某在某科技公司经理的带领下来到吴某家中提供护理服务,照顾吴某日常起居。

  2023年3月24日,何某抱吴某如厕时不慎倒地,导致吴某摔伤。吴某当日被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救治,经初步诊断为左第4、5、6肋骨折,胸12椎体压缩骨折,头皮血肿。后双方就吴某此次摔伤导致的损害赔偿未能协商一致,故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9万余元;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吴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待鉴定意见明确后进一步主张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何某辩称,其提供的护理行为系履行职务,吴某的损失应由某科技公司予以赔偿,何某本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某科技公司则辩称,三方建立的是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某科技公司对何某没有管理义务,公司履行居间服务亦无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法庭发现除本案吴某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外,双方争议问题还有:和某、何某、某科技公司所签《用户服务协议》的履行问题,某科技公司对何某尚欠薪资的支付问题,吴某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的给付问题。

  处理结果

  基于申请伤残鉴定因素及各项争议问题,本案不仅预期审理周期较长,而且案件衍生几率较大。如不能实质化解双方争议,潜在的衍生案件可能引发长期诉讼,对高龄老人的后续治疗及休养显然不利。为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围绕服务协议性质、平台经营风险、老人晚年生活保障等要点内容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何某、某科技公司分别给付吴某损失赔偿款2.5万元,二人共计给付5万元;双方就吴某此次摔伤事件再无其他争议。基于上述调解意见,三方同意对所签订的《用户服务协议》再无其他争议,何某亦同意不再向某科技公司主张其在本案中提及的尚欠薪资,相关内容已记入双方签署的调解笔录。本案调解结束后,多起纠纷就此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当庭握手言和,表示非常满意案件处理结果并向法官团队表示感谢。

  法官提示

  居家养老安享晚年是当前绝大多数老年人选择的养老方式。选择居家养老护理服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注意审查提供护理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情况。针对居家护理、居家诊疗、居家康复治疗等专业性服务,应谨慎核查企业证照,防范虚假宣传,避免踏入消费陷阱。

  二要关注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合同的条款内容。针对特殊疾病的康复照料服务及助洁、助浴等基础护理服务,应明确约定照护标准、工资报酬,重点关注合同中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关键内容,避免产生潜在风险。

  三要提高证据留存意识。在接受居家养老护理服务期间,针对老年人查体、进食、用药等情况,可灵活运用书面材料、视听资料等多种形式定期记录,绘制反映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的发展图谱,避免因举证困难导致后续维权不利。

来源:北京西城法院,作者:万盈 刘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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