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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老年情感生活
2015-12-30 16:43:16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大早,北京市海淀区一家养老院,郭大爷和李大妈手牵手,边走边聊,有说有笑。平常,喝茶、遛弯、看电视甚至吃住,他们都在一起。

  一大早,北京市海淀区一家养老院,郭大爷和李大妈手牵手,边走边聊,有说有笑。平常,喝茶、遛弯、看电视甚至吃住,他们都在一起。不过,这对外人眼中温馨幸福的“老两口”,其实并没有领取结婚证。在双方子女眼中,他们也不过是相互陪伴的“大爷”和“大妈”。

  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我国丧偶老人占老年人口的27%左右,约为4748万。中国社科院的一项调查显示,80%的丧偶老人有再婚愿望,其中进行婚姻登记的不足一成,他们中的一部分人选择“隐婚”——不登记,却像夫妻一样生活。

  “少年夫妻老来伴”,年老有“伴”被视为晚年幸福的基础。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丧偶或离异老人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对于他们来说,是继续一个人的孤独旅程,还是勇敢牵起另一双手,或者是作为妥协选择“隐婚”,关乎晚年幸福。

  ①易受子女干涉

  法律: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最美不过夕阳红”,然而现实中老年人婚姻却往往需要面对观念的转变、子女的阻挠和舆论的压力。对大多数丧偶、离异老人来说,婚姻自由的实现并不容易。

  湖北武汉的蒋大伯退休前是一家国企的领导。3年前,相依为命的老伴突然病逝,蒋大伯像塌了天似的,一个人守着空荡荡的大屋子,孤单寂寞,头发也白了,身体大不如前。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另一名丧偶的退休女士,相处两个月后,两人觉得甚是投缘,便开始谈婚论嫁。不料,这门亲事却遭到子女的一致反对,理由是蒋大伯是有孙子的人了,再婚会让人笑话;而且蒋大伯有三儿两女,养老送终有保障,何必再婚?三个儿子甚至直接闹到蒋大伯家里去,当着那位女士的面对蒋大伯出言不逊:“人家比你年轻了十几岁,家里又没钱,跟你好肯定是贪图咱们家的房子和钱。”蒋大伯对此既生气又无奈,“难道老人就不该有婚姻的自由和幸福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告诉记者,“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根本原则,这个原则适用于任何人,老年人当然也包括在内。”同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而对于子女因为财产问题阻碍老年人再婚的情况,黎建飞认为,“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老年人的财产自由都是老年人自身的权利,与子女无关。”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与老年人再婚后的离婚率高、财产分割复杂等没有必然联系,婚后会产生的麻烦不能成为限制老年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理由。“子女以财产有可能流失、有可能被他人分割为理由而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或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干预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在伦理上也是不孝顺的。”

  除了子女的干涉,还有出于对财产、舆论、情感等方面的顾虑。因此,“隐婚”成了许多老年人时髦又无奈的选择。对此,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孙若军教授表示理解。在她看来,老年人再婚的根本意义不在于婚恋,而在于养老。“两个老人在一起主要就是想找个伴儿,生活上可以相互照应,可能并没有多深的感情基础,也不想和子女闹僵,这是他自己的选择,法律不能干涉,其他人也不能干涉。”但从法律的角度讲,老人“隐婚”得不到法律保护,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财产关系难以清算。因此稳妥的做法还是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婚姻关系。

  ②涉及财产的纠纷多

  法律:在遗嘱中,其对个人婚前财产及个人婚后共同财产中本人部分的处分仍然有效

  最近,江西的梁女士有点郁闷。几年前她母亲病逝后,父亲一直没有再婚,如今父亲年纪越来越大,自己又常年在外不能照顾父亲,她想给父亲找个伴,父亲也同意。但是相了几次亲,都因为牵扯到一些现实因素没有成。“有的老太太说愿意跟我爸结婚,但要我爸把一半房产转到她名下,有的甚至直接明码标价婚前就要给她一笔钱,这样的婚姻简直就是一场交易。”梁女士说。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梅生认为,在影响再婚和离婚的因素中,财产问题是重要因素。“虽然从表面来看,老人再婚的最大障碍似乎来自子女的态度。但究其根本,子女的反对绝大部分来源于对财产的担心。”因为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不管是不是原配,只要形成夫妻关系,一方死后,另一方也有权继承其财产。这样一来,死去一方的子女就有可能失去所有本应属于自己的遗产。

  由于老年人再婚时双方一般都有子女,所以遇到财产纠纷时往往难以厘清,无论是身处其中的老人或是其子女,经常陷入一些法律误区。比如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两位老人再婚前各有子女,男方生前就留下遗嘱,说死后要将其所有财产由自己的子女继承。女方却不买账,认为男方的遗嘱中处分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故应全部无效,并要求一并继承男方婚前、婚后财产。

  其实,双方的认识都存在偏差。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遗嘱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在遗嘱中处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并不影响其遗嘱中其他内容的效力,其对个人婚前财产及个人婚后共同财产中本人部分的处分仍然有效。

  采访过程中,大部分人认为,如何解决老人再婚牵涉的财产问题,已经成为解决老人再婚障碍的关键。对此,法律人士提出了几点建议:老年人结婚时最好能做婚前财产公证,明确老年人再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合法处分个人遗产;老年人选择晚年再婚时,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财产的归属,比如:各自婚前财产及各自婚后个人名下的财产,在自己死亡后,均归各自子女继承,双方均不继承对方财产等。

  ③子女缺乏情感认同

  法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多,60岁以上老年人再婚率不断提高,而老年人再婚后又离婚的比率近年来也呈上升趋势,且幅度较大。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曾针对“老年人再婚”进行过调研,发现“老年人再婚”呈现出离婚多、和好少、婚龄短等特点。

  再婚老人的离婚,很多与双方子女有直接关系,除了财产原因外,子女情感上的排斥也是主要原因。再婚老人绝大多数都有子女,重组家庭改变了原有的家庭结构,不论是老两口单独生活还是和一方子女共同生活,常常产生新的矛盾。有的再婚老人虽与一方子女共同生活,但被视为外人,不堪冷遇或虐待,不得已再次离婚。也有一些子女对老人再婚干预阻挠;有的不愿与继父或继母相处,更不愿意伺候继父继母。

  福建泉州的陈大爷和叶婆婆的“黄昏恋”,就被双方子女冷漠的情感撑开了裂痕。陈大爷婚前有三儿一女,叶婆婆也有两个女儿。三年前两人说服了很多亲友之后终于登记结婚,本以为从此有伴儿了,可以安度晚年了,但两人发觉,跟彼此的子女都有很强的陌生感。两人被送到养老院后,这种疏离感更强。叶婆婆说,有时陈大爷的子女来养老院看他,连吃顿饭都不请她一起去。和陈大爷结婚三年来从来没人叫过她一声“妈”。有一次叶婆婆中风住院,3万多元医疗费里有一半是陈大爷拿自己的积蓄垫付的。出院后,陈大爷的三个儿子居然向叶婆婆要回陈大爷出的那部分医疗费,叶婆婆的两个女儿觉得叶婆婆嫁到陈家了就坚决不退,双方越闹越僵。子女的冷漠态度让两位老人对这段原本来之不易的姻缘心寒不已,一个月后,两人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

  黎建飞认为,尽管在法律上只规定子女对自己的老人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如婚姻法第三十条就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而没有要求子女对父母再婚配偶也要尽赡养义务。但是从公序良俗和家庭伦理的角度而言,子女仍应给予老人更多的情感认同和精神关爱。因为对老年人来说,比起那一纸婚书,情感上的认同带给他们的幸福感与满足感往往更加具体、真实。

  (林海彬参与采写)

  《 人民日报 》( 2015年09月09日 17 版)

  参考扩展阅读:

老年人常见法律问题之婚姻

  《宪法》及《婚姻法》赋予了每个公民结婚以及离婚的自由。老年人朋友们通常为事业为家庭为孩子奋斗了一生,在人生的前半程中因为各种牵绊而无暇顾及自己的个人生活,然经过前半程的辛苦很多事情已经尘埃落定,因此老年人更应该树立起结婚以及离婚自由的观念。

  老年人婚姻中的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通过再婚找到了相依为命的伴侣,重温了家庭及婚姻的温馨与幸福,然而老年人再婚却受到了严重的阻碍与干涉,并且这种干涉主要来自于老年人双方的子女,按理说,子女繁忙的工作占用了很多关爱老年父母的时间,而老年父母的再婚却可以弥补这一漏洞,那为什么老年人朋友的子女还如此反对呢?我们认为,子女反对老年父母再婚的原因很多,比如碍于面子问题,碍于跟继父或者继母的相处问题等等,但是最基本、最主要的问题是因为老年人再婚涉及了老年人双方的财产,有的老年人的子女担心自己生父或者生母的财产会落入“他人”囊中。因此极力排斥生父或者生母的再婚,而不顾老年人老年生活的孤苦。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在符合结婚条件的情况下,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加以强迫或者干涉。换句话说,老年人结婚还真是自己的事,自己说了算,当然老年人作为父母,肯定会考虑自己子女的担忧和想法,否则会引发父母和子女之间进一步的矛盾,使得老年人幸福生活化为泡影。

  在此,我们提供了一个既能圆老年人朋友们再婚梦,又能尽量妥善处理再婚后与继子女之间的相处问题的解决办法。那就是:老年人朋友们在再婚前明确各自的财产,这样就可以避免婚后因财产而引发更多的纠纷。所谓明确各自婚前的财产就是指:首先应确认子女们从已亡生父或者生母处继承的财产。其次再婚双方各自确定本人的婚前财产,婚后不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找老伴是否应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现实中很多老年人朋友找老伴不太计较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认为在一起生活就行了。这种想法往往是不可取的,在我国不办理结婚登记而生活在一起属于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并不得到法律的认可。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如果老年人找老伴,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老伴之间也就没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也就是说不管发生什么情况,您的老伴都有权利随时离开您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建议老年人找到老伴后最好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正其名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对于自己以及对方都是保障。

  结婚后财产是否为共有。

  老年人朋友们奋斗了一生,通常都有一定的积蓄和房产,很多老年人担心办理了结婚证自己和原配奋斗一生的财产会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在撤手人寰后被新老伴的子女们分走。其实这样的担心是不必要的,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我国法律将婚前财产归为个人财产,因此与老伴办理结婚登记并不会改变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属性,仅仅是结婚后的收入才能成为夫妻共有财产。同时,我国法律也允许老年人书面约定结婚后的收入归各自所有,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结婚后配偶子女是否有权继承自己的财产。

  很多老年人不愿意办理结婚证是顾忌自己的财产被老伴的子女继承,为父母者谁都希望把自己毕生的心血留给自己的骨肉。然这样的顾虑是多余的。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有继承权的继子女是指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论新老伴的子女是否成年,其关系都是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新老伴的子女要获得继承权,必须曾经与自己建立过抚养关系,也就是新老伴的子女未成年前被自己抚养教育过,该子女才有继承权。老年人朋友们通常都已是爷爷外婆,因此办理结婚证并不会使自己的财产被新老伴的子女继承。

  结婚后,老伴是否对自己有继承权。

  凡是结婚也就意味着接纳对方为自己的人生伴侣,老年人的婚姻也不例外。《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只要办理了结婚证也就意味着对方是自己的配偶是自己的合法法定继承人。老年人朋友结婚时应当认识到这一点,对自己的婚姻做到充分的心理准备。同时,老年人也可以通过立下遗嘱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如何立遗嘱以及立遗嘱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我们将会在“老年常见法律问题之继承”一章中具体阐述。

  凡是权利必有义务,老年人再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在获得法律对婚姻的各种保护的同时也要承担婚姻的各种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将老年人定义为年满60周岁的自然人,60其实只是人生的一个阶段,离人生的终点还很远很远,再来20年30年甚至40年也并不奇怪。试想,我们从参加工作到退休差不多30年的时间,是人生漫长的一段,而现在我们还有一个同样的30年时间在等待着我们,所以一切事情都不可以草草了事,凑合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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