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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关于养老金融的三点不足和四大建议
2016-08-18 09:44:14   来源:   评论:0 点击:

当前,我国正在经历全球规模最大、速度最快、持续时间最长的老龄化过程,预计60岁以上人口占比到2020年将达17%,步入严重老龄化社会,2050年将达30%,成为全球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老龄化具有“未富先老”、“未备先老”、“孤独终老”等典型特征,养老将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最严峻的矛盾和问题之一。对此,全国政协委员高建平建议,应当完善养老金融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养老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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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当前,我国正在经历全球规模最大、速度最快、持续时间最长的老龄化过程,预计60岁以上人口占比到2020年将达17%,步入严重老龄化社会,2050年将达30%,成为全球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老龄化具有“未富先老”、“未备先老”、“孤独终老”等典型特征,养老将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最严峻的矛盾和问题之一。对此,全国政协委员高建平建议,应当完善养老金融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养老金融。

  解决养老问题,需要全社会持续共同努力,特别需要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参与其中,发挥金融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和完善对社会养老服务产业的金融服务,增加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积极探索拓展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这对养老金融的发展起到一定的规划和引导作用,但真正落地还需要明确的制度、政策和操作指引,目前相关政策和制度建设仍很薄弱甚至空白。各类金融机构在养老金融领域做出的一些有益探索,都还处于碎片化的状态,没有形成比较成熟、成体系、可推广、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通过金融机制引导社会资源向养老产业配置的作用,尚未能充分有效发挥。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在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金三大支柱中,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占比过大,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规模过小,对养老保障的补充作用不明显,难以满足多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同时造成巨大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压力。

  二是养老产业发展缓慢,金融支持不足。目前养老产业还停留在养老设施建设阶段,由于养老产业具有投入资金量大、投资回收期长、回报率不高、公益属性强等特征,社会资金投入积极性不高、规模有限,完备的养老产业链和养老金融服务链尚未真正建立和打通,金融机构尚不能提供覆盖养老全产业链的综合金融服务。

  三是针对老年群体开发设计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特色不够鲜明,品种不够丰富,体系不够全面,还难以有效契合老年人的金融服务需求。目前金融机构提供的养老金融相关产品和服务还多限于传统的储蓄、保险、支付结算、理财等方面,与提供给普通人群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没有明显的差异,证券、基金、信托等方面的产品和服务更为不足。

  因此,现有分散的、非系统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足以支撑和推动养老产业的发展,亟需以解决养老问题为目标,加强统筹管理,有效整合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形成涵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养老储蓄、财富管理、养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信托、养老基金等在内的多元化、综合化养老金融服务体系。通过金融资源与产业资本的有机结合,以多层次、人性化、可持续、可复制的商业模式,为有效解决养老问题提供更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特建议如下:

  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养老金融服务体系。我国在建设多层次养老服务市场的同时,应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多层次养老服务市场相配套的养老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制度体系和市场体系,具体包括养老金金融、养老服务金融和养老产业金融等三大体系。同时建立起能够连接养老事业、养老产业和养老金融的成熟产品体系,不断丰富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满足多样化的养老金融服务需求。

  二是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养老金融创新。出台系统性的金融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的操作指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如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等。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支持企业申请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适当放开保险牌照的发放,放低商业银行设立养老保险子公司的门槛,放宽养老金融业务资格的市场准入(如企业年金)。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养老金融创新发展,通过鼓励金融资源向养老产业倾斜,带动整合社会资源向养老产业配置。

  三是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养老金融和养老产业的融合。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中坚力量,拥有最丰富的金融资源和最庞大的客户群体。目前国内主要大中型商业银行均积极推进综合化经营,拥有多项金融牌照,具备独立提供一系列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应鼓励、推动具有条件的商业银行积极探索,充分利用综合化金融平台,整合医疗、保健、房地产等实业机构跨界合作,综合运用信贷、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债务融资、产业基金、信托计划等,实现投贷联动、产融结合,为养老产业发展提供“捆绑式”和“一站式”综合金融支持,实现养老服务供给与需求更好的融合。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举办规模化的养老机构。制定出台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四是加大养老金融的政策扶持力度。出台明确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产业建设。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对于政府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实施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改革,积极推进委托经营管理。对于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面临的土地、融资、税收等问题,在现有法规政策允许的框架内,尽可能出台具体的解决办法。以优先保障营利性养老机构土地供应、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要求、财政贴息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养老产业,推动养老产业快速发展。为商业银行介入养老产业和养老服务、发展养老金融,配套制定相应的财税补贴及利率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养老服务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养老金融是一个涉及多个部门、多个行业的复杂领域,养老金融业务资格准入、运营发展等涉及多部门的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专门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开展监管协调,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提高监管效率。(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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