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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2014-04-25 16:12: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多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有关问题,我们简要梳理了大家比较关心的九个方面,详情请查看。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多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有关问题,我们简要梳理了大家比较关心的九个方面,来尝试解读一下这份新出台的文件:

  一、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老年酒店不在此列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根据意见界定,养老机构中入住老人的住房、康复医院、餐厅等属养老服务设施。

  二、确定土地用途和年期,租期最长可达50年

  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明确规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也就是说,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期限最长可达50年。

  三、回收闲置土地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四、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土地成本高企,已经开始制约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利于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意见明确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希望各地能够尽快出台相应的细则,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问题。

  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偿供应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在强调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偿供应的同时,也强调了要公平公正。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或转租,这是为了避免出现管理混乱,有点象北京打击群租房。

  七、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限定每套房的建筑面积40平米,也是为了严格管理规范,尽量避免出现养老用房往大户型、豪宅化方向发展,而更强调养老用房的实用性。

  八、老年公寓出租服务合同最长不能超过5年

  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明确约定5年为一个租赁周期,原承租人可优先承租。

  九、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使用农民集体土地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可用于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这个将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可供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是养老产业发展的重大利好。

  虽然国家部委层面出台了大量的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意见,但仍需要加强执行细则的出台,加快政策出台到落实的时间,以更好地发挥政策的优势,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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