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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两个办法的通知
2014-01-29 16:46:42   来源:   评论:0 点击: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已于近日颁布。这是我国养老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



  为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贯彻落实,推动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民政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已于近日颁布。这是我国养老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意义重大。为了做好两个《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两个《办法》为抓手,全面促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建立了养老机构行政许可制度,赋予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职能,这既充分肯定了养老机构行政许可制度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为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两个《办法》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为依据,细化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提出了养老机构管理服务的内容和要求,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把贯彻落实两个《办法》与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起来,充分认识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加强养老机构管理的重要性,掌握基本内容,把握精神实质,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广泛开展两个《办法》的学习宣传培训

  两个《办法》受到老年人重视、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地民政干部尤其是负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日常管理的同志要加强学习,入脑入心,努力掌握政策要领。为了配合两个《办法》的贯彻落实,民政部已通过部门户网站、《中国社会报》、《社会福利》杂志等媒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下一步还将举办示范培训班,讲解政策精神。各地也要抓紧制订学习宣传贯彻两个《办法》的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采取专题讲座、答疑解惑、普及宣传等多种形式,分期分层次向民政系统、养老机构和社会各界进行广泛宣传、培训和解读。具体从事养老机构行政许可和养老机构日常管理的同志,更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弄懂弄透每一个条文,并将学习成果贯彻落实到工作实践之中。

  三、认真做好两个《办法》的细化操作工作

  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差异性较大,养老机构的具体情况也较为复杂,因此,两个《办法》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基本条件和管理服务等内容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贯彻落实两个《办法》的操作细则或具体办法,在养老机构设立床位数、资金规模、人员配比以及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服务内容等方面,提出细化、量化和具体可行的要求,方便基层操作,促进行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大力加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养老机构管理能力建设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日常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重,各地要配强配齐得力干部和工作人员从事这项工作。考虑到现有的工作布局,各地民政部门内部在许可上可做适当分工,实行分头负责、统一发证。分头负责,就是在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上,根据养老机构的不同类型,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来承担,即优抚部门负责光荣院,社会救助部门负责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城镇养老机构以及其它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由社会福利部门负责。统一发证,就是经不同部门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最后都由社会福利部门颁发统一编号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要优化工作流程,积极做好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并公示许可申请的地址、承办机构、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权责并重、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许可运行新机制。要加大物质支持,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资金等,确保许可工作按要求正常开展。为了做到行政许可信息的公开透明,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与查询,要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许可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尽量简化登记程序,强化许可管理。

  五、切实加强对养老机构管理的全过程监督

  承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日常管理任务,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各地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要求,严格准入条件和程序,依法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切实把好养老机构准入关。要仔细甄别养老地产与养老机构,既要保护房地产业参与社会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又要防止简单地把养老地产当成养老机构的现象发生。要加强对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后的监督管理,坚持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相结合,督促和指导养老机构规范服务内容、强化内部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形成对养老机构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上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存在问题和不足要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新的重大问题,要加强研究,及时沟通,确保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日常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在贯彻落实两个《办法》的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部。

  民政部

  20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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