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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2016-05-31 09:57:33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5号文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民政部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

  养老那些事儿:习近平总书记27日强调: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这是最高层首次将医养结合列入养老服务体系。医养结合已经成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新常态。7月9日,2016医养结合国际高峰论坛(点击或回复2016)将在贵阳举行,探讨十三五医养结合创新发展之路,报名电话/微信:13001134288 13811691944,5月31日,参会五折优惠最后一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5号文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民政部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

  一、出台专门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下,我国民办养老机构快速增加,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程度、深度和广度不断加深,在有些地区,民办养老机构的数量已经超过政府办养老机构,民间资本日益成为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参与和推动力量。但同时,由于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束缚,长期以来制约民间资本参与的用地难、用人难、融资难、税费减免难、运营难等问题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迫切需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

  国务院35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着力破解长期以来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瓶颈难题,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程度满足养老服务需求,2015年2月,民政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出台了《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九部分四十二条,按照“促进养老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工作思路,明确提出了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并从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参与机构养老服务、参与养老产业发展、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完善投融资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强人才保障、促进规范有序参与、保障用地需求等九个方面,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在《意见》等相关政策的大力扶持和政府的强力推动下,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出现了新一轮热潮,养老服务业发展步入了快车道。截至2015年底,全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共计104899个,养老床位总数约为669.845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为30.2张。其中,全国民办养老机构达到13677家,占比29.3%。全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已基本覆盖城镇社区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养老服务和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正在从政府主办向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转变。

  二、综合施策,为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创造良好环境

  除了出台专门政策外,民政部还从完善政策法规、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加强投资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完善投资环境等多个方面出台实招硬招,持续推动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一是强化法制保障,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规范发展。为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出台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确保了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加强政策牵引,多方助力养老服务业发展。国务院35号文件对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做了系统安排和全面部署。民政部积极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出台了30多项配套政策文件,推动所有省级人民政府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指导各地出台养老服务政策近300个。截至2015年底,在国务院35号文件确定的45项重点任务分工中,由民政部牵头的20项已全部完成。这些政策文件均明确了包括鼓励民间资本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提升政府服务功能,助力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一是做到行政公开。将申请设立养老机构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公开。二是做好筹建指导。对有意举办养老机构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一次性告知和筹建全过程跟踪等方式,负责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建设标准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三是做好养老机构许可审验工作。尽量缩短许可时限,尽快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四是优化养老机构许可流程。明确经营性养老机构许可程序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规定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和养老机构设立医养机构的审批时限和程序。

  (三)加强政府投资引导,带动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坚持投资拉动,为民间资本支持养老服务业提供示范带动。“十二五”以来,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坚持每年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要求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地方各级财政和福彩公益金累计投入约1000亿元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撬动民间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福建、湖南和江苏苏州市等地推进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业试点,设立了养老产业引导基金;有些地方成立了国有独资的养老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在破解养老服务融资难上有了新探索。

  (四)加大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金融支持。一是明确了养老机构抵押担保物范围,不仅包括养老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还包括养老机构应收账款(收费权)、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其他资产。二是拓宽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明确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证券、产业引导基金、保险等途径融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PPP项目的融资机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首批1043 个PPP项目中,涉及养老、健康养生类的项目共有46 个,总投资近300 亿元。三是鼓励发挥开发性金融的资金引领作用,吸收民间资本投入,重点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养老产业等项目。

  (五)营造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公平竞争环境。一是统筹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和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为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示范经验。二是规范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在推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基础上,逐步实现养老机构按照护理服务等级分级定价。三是严格杜绝歧视性竞争政策。要求各地不得限制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的经营性质,对经营性养老机构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政策。四是加强养老服务业人才保障。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全面提高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质量。五是加大税费优惠和用地保障。推动落实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各类税费和水电气热费用优惠政策。支持民间资本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下一步推动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思路和举措

  “十三五”时期,是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民政部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继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一是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社会氛围。以宣传为先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针对不同类型的老年群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促进传统养老观念向新型养老观念的转变,增强全社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意识。

  二是强化政策扶持,优化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通过政府购买、协调指导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支持采取股份制、PPP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重点发展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产业发展。保障用地需求,落实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

  三是加大资金投入,改善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融资环境。各级政府福彩公益金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将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作为重点。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增加对养老服务业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积极探索拓展养老服务业市场化融资渠道。

  四是加快人才培养,增加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智力资源。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规范化水平。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工作格局。完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制定和完善分类管理等支架性养老服务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监督管理。

  2016年7月9日,贵州省发改委、中国健康养老产业联盟等共同举办的2016医养结合国际高峰论坛将在贵阳举行(参会咨询服务电话/微信:13001134288、13811691944),同期举办贵州绿色博览会•大健康产业博览会,设有六大主题展:贵州主题馆暨河北主宾馆、第51届全国新特药品交易会、第17届全国医疗器械区域展览会、2016中国康复展览会、2016中国药店采购供应博览会、2016中国家庭医疗用品展览会。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银监会 保监会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民发〔201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银监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银监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现就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机构依法登记为企业。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增加和扩大网点,提高养老服务的可及性。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教育、物业服务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专业居家养老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对老年人信息的动态管理。支持民间资本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发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发展老年电子商务,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居家老年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机构养老服务

  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

  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鼓励将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来运营,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有条件的地方,可稳妥开展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试点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城乡特困人员或政府承担照料责任的其他老年人。

  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产业发展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服务,加强对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支持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老年用品一条街或专业交易市场。鼓励已有电商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增加适应老年人消费需求及特点的商品和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公寓和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对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的适老住区和老年公寓项目中,其配套的符合独立登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扶持发展龙头企业,特别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度高的养老服务业品牌,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四、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要按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扶持和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对民间资本投资举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在财政补贴等政策上要予以倾斜。

  要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加强对养老机构中医师、执业护士、管理人员等的培训,强化医养融合发展的人才保障。鼓励医师和执业护士到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中提供服务。

  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

  五、完善投融资政策

  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利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探索采取建立产业基金、PPP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通过中央基建投资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养老项目予以适当扶持。

  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为捐资举办,机构享有对其资产的法人财产权,捐资人(举办者)不拥有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举办者没有捐赠而以租赁形式给予组织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借款方式投入组织运营的流动资金,允许其收取不高于市场公允水平的租金和利息。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并进行必要监管。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研究以养老服务产业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服务业。

  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

  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加强人才保障

  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专科本科教育,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培养老年学、人口与家庭、人口管理、老年医学、中医骨伤、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拓展人才培养渠道,打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发展通道,推进医学专业外其他适宜专业的“3+2”、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编制实施《全国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5-2020年)》。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等,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照护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

  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做好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工作,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养老机构和组织应当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

  八、促进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

  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已经建立的各类养老服务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分析问题,共同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推进举措。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及时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订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

  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退出、监管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

  加快制订和完善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不断提升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跟踪监测和服务。

  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实体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九、保障用地需求

  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适用国家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相关规定,积极做好用地服务工作。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计生委 银监会 保监会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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