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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个难题,这是91号文的重点任务,养老人曾因此而流泪
2017-07-10 14:08:59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17-07-10 中健联盟研究中心 养老那些事儿

 

2016年12月23日,国办发布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文件明确要求:根据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并将其放在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的第三项中,重点任务“根据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负责部门:民政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时间进度:2017年6月底前完成。

目前我们了解到的情况:

在公安部消防局的网站上,未查到2016年12月23日以后,对养老机构设立相关的消防规定有更新或调整,在民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网站上同样未查到有相关的信息,有了解到最新相关政策出台的朋友,请告知我们,感谢。

 

关于养老机构的消防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这也是国务院将其作为91号文重点任务的一个重要原因。

 

消防问题:养老机构发展的瓶颈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老年福利处处长张晓峰在《社会福利》2016年03期上发表文章《消防问题:养老机构发展的瓶颈》,文中提到: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反映养老机构消防设施不达标,造成养老机构许可实施难。根据养老服务业专项督察结果,目前,全国养老机构取得设立许可证的比例约为40.9%,其中,民办养老机构无证照比例更是低于30.1%。湖南、内蒙古、西藏、江西和福建养老机构取得设立许可证的机构比例分别是14.5%、13.6%、13.3%、10.5%和3.9%。

也就是说,如果严格执行消防规定,湖南、内蒙古、江西等省合规的养老机构,不超过15%,福建甚至不足5%,消防已经是一个必须面对和重点对待的问题。

《新华每日电讯》2017年2月26日报导,河南省卢氏县东明镇石龙村“幸福之家养老公寓”不久前因室内火情致2位老人死亡,卢氏县政府称该“养老公寓”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等手续,属非法经营。记者在走访时发现,卢氏县另外2家和河南省灵宝市17家民办养老机构也均存在同样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民办养老机构需要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而记者调查发现,河南卢氏、灵宝等地民办养老机构大多位于村镇,负责人大多是农民和退休工人,资金并不充裕。据河南省灵宝市民政局局长苏占谋介绍,灵宝市75万人口中有11万老年人,当前灵宝养老床位需求至少在2000张,而公办养老机构仅有1家,而这唯一一家公立养老机构大楼因无喷淋、自动报警系统等设备也没有取得消防证件。

以上这是乡镇养老机构的现实难题。

据大洋网2015年的文章:《新规定:养老院不得超过3层 八成养老院超高》,“自从河南鲁山养老院发生大火,我们最近的(消防)检查就没断过。”广州市中心一大型养老院负责人表示,近期频繁的消防安全检查,并没让广州养老机构过多紧张,反倒是“养老院不得超过3层”的口头通知,让广州市不少养老机构以及协会心急如焚。

“已经有好几家新申办的养老机构在办理消防手续时,被告知三层之上不能做养老院,所以个个都很担心,最近都在查看各类标准、文件,研究对策。”广州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秘书长钟仕雄表示,按照今年5月1日实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广州市有80%的养老院都存在“超高”问题。记者走访市内9家养老机构,发现也只有1家不超高。

消防的相关规定中,对三层以上不能做养老确有规定,2014年8月,国家住建部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今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4.4条明确规定: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高层建筑时,不应超过3楼,同时相对整栋楼的疏散通道,养老院要另外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对于已实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广州市公安消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申办养老院必须按照“三层之上不得做养老院”的强制性要求执行,已经批准的养老院按旧标准执行。另外,已取得合法手续开建但尚未竣工的项目,也是按照报批时的要求验收。“我们以后检查时,也会建议他们(旧养老院)按照新规定整改,但不能强制。”

对于这项新规,记者咨询广州市公安消防局相关负责人,得到的答复是新报建的项目,按照5月1日起实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执行:这是国家规范,是强制性的,没有过渡期。

在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凌沛学建议“消防规定养老院不能超过三层,否则消防验收通不过”凌沛学说,在大城市里,三层以下的建筑很少,他这次呼吁,能不能把楼层限制这块放开,其他还按照消防的要求验收。

养老建筑的设计规范要求

消防的标准是这样的,那么关于养老机构建筑标准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经过查阅相关文件,我们发现,目前关于养老建筑设计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文件,分别是《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2号,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3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和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同时废止。

这次的《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条文说明部分,对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养老设施的关系进行了阐述:

老年人居住建筑与养老设施的关系是本次修订需要明确的重点内容之一,从术语的定义上:老年人居住建筑是指“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务要求的居住建筑,特指按套设计的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其配套建筑、环境、设施等”;而养老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可以看出,两者的建设目标和建筑形式是不同的:前者是“为老年人居住”,主要形式是“住宅和公寓”;后者是“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主要形式是“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两者区别的核心在于:老年代 居住建筑是“老年人独立居住,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建筑”,而养老设施是“老年人集中居住,接受专业照料服务的建筑”。在建筑设计、设施服务、管理服务等方面,二者的技术标准有明显区别。

这也条文说明,告诉我们,与养老建筑相关的,这两个标准,适用的情况是不一样的,我们平时说的,养老社区、养老地产之类的,适用于《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这个则适用于《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消防针对养老机构的规定,适用于《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这部分并不适用于《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这两个千万不能搞混了。

那么关于养老建筑楼层的规定又是怎么样的呢?

在《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 5.6.1 老年人居住建筑层次不宜超过十八层。

而在《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3.0.5 考虑到老年人特殊的体能与行为特征,养老设施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并独立设置,以便于紧急情况下的救助与疏散,以及减少外界的干扰。规定为、养老设施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六层以下)

所以,根据目前的规定,养老机构目前的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是六层以下,消防目前执行的是三层,而其他老年人建筑要求不超过十八层,但这两个规定,均不是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

看完以上的资料,您是否明白了养老建筑,与消防有关的情况呢?我们还是期待国务院91号文的重点任务“根据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更适合当前养老形势的消防规定文件及早公布执行,这将是既保障养老机构安全,又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文件。

因为这个问题,2016年由中健联盟、中国林促会生态养老分会主办的中国生态养老发展高峰论坛上,曹佳妮,一名从事养老行业的80后的创业者,2012年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2014年5创办的辽宁省沈阳市北汤温泉老年公寓正式对外营业。老年公寓占地面积7600平方米,建筑面积3400平方米,拥有床位150张。但在创业的路上,并不容易,创业三年,曹佳妮甚至都没能办齐养老院所需要的手续,虽然沈阳市政府为曹佳妮开办的养老院开专题会议,当地民政部门也大力支持,但仍因为种种原因,办证艰难,在论坛上,要强的曹佳妮,委屈地当着一百多养老人的面,流下了眼泪,会场热烈的掌声,给曹佳妮支持和鼓励,我们了一直在呼吁,政策支持,让养老人流汗不流泪!
 

来源:中健联盟产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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