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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2014-08-29 14:24: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为加快本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切实解决首都百姓最迫切的养老服务需求,全力推进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使社区养老的服务保障效能得以充分发挥。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4〕321号

  各区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消防支队、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卫生局、老龄办:

  为加快本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切实解决首都百姓最迫切的养老服务需求,全力推进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使社区养老的服务保障效能得以充分发挥,特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

  (一)明确结合目标。积极推动医疗和养老资源结合,本市所有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都要具备医疗条件,构建“医养结合”服务模式。

  (二)明确结合类型。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工作,要在满足入住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基础上,充分利用周边医疗服务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合作。

  1.配套设置。采取内设医务室、卫生所(室)等或引入周边医疗机构分支机构等形式,满足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

  2.独立设置。满足不同类型老年人的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可采取申请独立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的形式,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

  3.协议合作。对周边医疗资源丰富,自身难以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可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开辟绿色就诊通道,为入住老年人开展医疗服务。

  (三)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全面掌握本区域内养老机构医保定点需求与医疗机构配置需求,主动牵头联系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召开工作协商会,专题研究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与医疗机构的对接需求,并做好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的医疗机构设置和医保定点资质审批工作。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要充分利用周边医疗资源开展医疗服务,采取协议合作、配套设置和独立建设医疗机构等多种方式实现养老机构的医疗保障功能。涉及市卫生计生委登记的医疗机构设置分支机构的,由所在区县卫生局、民政局按照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及其他相关工作要求,分别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和市民政局统筹协调解决。

  (四)建立联合审批制度。区县民政局、卫生局和人力社保局要成立联合指导组,对确定的医疗合作项目及提出设置医疗机构申请的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要及时到实地给予帮助指导,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做好相关医疗机构审批登记和医保定点资质的审批工作。区县民政局要负责牵头区县卫生局和人力社保局及时召开联合审批会,按照市政府加快审批工作的要求,汇总有设置医疗机构需求的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的情况。对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加快完成设置审批和登记工作。对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内设医疗机构,接到其医保定点申请后,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相应权限及时抓紧办理医保定点审核工作。

  二、采取积极措施解决房产和消防问题

  (一)加强统筹协调工作力度。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应由市民政局牵头,统筹解决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审批问题,发改、规划和住建等部门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审批工作。市民政局按照工作规划,在每年9月底前明确下一年度的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任务,并将任务计划及时下达各区县,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规范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手续。对无房产证和土地证的现有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由区县民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核实,并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出具实地勘测的建筑物实际面积、结构和安全度的房屋检测报告。同时,将纳入简化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统一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养老机构使用用途的认可证明材料。

  (三)优化住建部门审批手续。对无房产证和土地证的现有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住建部门可将民政部门出具的认可证明材料作为办理施工许可审批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涉及结构施工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取得审图合格书。施工许可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为6个工作日。具体由区县住建部门办理。

  (四)强化消防技术指导。对于无房产证和规划许可证的现有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凭民政部门出具的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认可证明材料向区县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公安消防部门就项目的消防设计和消防检查情况函复技术指导意见。

  (五)建立建设项目绿色审批招投标制度。对依法须进行招投标的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项目,可依据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老龄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

  (六)及时下拨资助经费。市财政局按照市民政局提交的资金分配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核定拨付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补助经费。其中,涉及支持的区县资金,全部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各区县财政局收到市级补助资金后,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区县相关配套资金做好统筹安排,并与区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通力协调配合,加快制定资金具体拨付方案,确保及时足额将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资助经费拨付到资金的最终使用方,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投入的应有效益。

  三、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合力推进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

  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已列入市政府折子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重要事项,是市政府实现对群众承诺办实事的硬任务,各区县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建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协作,联合作战,对养老机构医疗服务、消防安全、资金扶持等重点、难点问题共同研究解决,确保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任务的高标准、高质量完成。

  (一)区县民政部门作为养老机构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要迅速召开本区县协调会议,研究制定推进建设方案,分工协作开展相关事项的落实工作。

  (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支持养老机构建立符合需求的医疗机构,并按照相应的审批标准和程序加快予以审批。

  (三)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制订针对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医保定点资质审核的接收申请和实地查验流程,为市人力社保部门建立医保资质审批绿色通道打下基础。

  (四)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接收区县民政部门关于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认可证明后的工作推进机制,其中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开展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施工绿色审批招投标办法执行工作。

  (五)区县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安全设计、施工改造上给予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项目积极指导和帮助。

  (六)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快办理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的立项手续,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

  (七)区县民政部门要会同规划等部门,科学分析本区域养老服务需求和今后养老服务发展趋势,按照《北京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尽快启动本区县养老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市级规划明确的建设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科学统筹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

  (一)尽快出台养老设施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委、市民政局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编制的《北京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将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制定具体落实细则和实施方案,确保发挥规划先行作用。

  (二)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各区县要支持企事业单位多种途径利用闲置资源建设养老机构或养老照料中心;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家庭化、小型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支持有专业规模的养老机构开展连锁经营;探索将医院空置资源引入养老服务,进一步推动医疗和养老资源结合。

  1.对经民政、规划等部门批准,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机构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2.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上述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机构或养老照料中心建设的项目,一并纳入我市养老机构监管范围,相关用地政策有效期至2019年4月16日。

  (三)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深入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一线,督促指导相关建设工作,协助和方便建设单位尽快完成相关项目审核、报批等工作。对各区县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充分发挥北京市老龄产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统筹采取措施加以协调解决,加快推进建设进程。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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