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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养老不需要前置审批(附决定全文)
2015-12-14 14:03:32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明确“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这34项中,未涉及健康养老相关的任何内容,也没有看到任何一项民政系统的项目需要前置审批,也就是说,国务院已经再一次明确养老机构等不需要进行前置审批,所有要求前置审批的,都是不作为或者慢作为。

   

  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明确“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这34项中,未涉及健康养老相关的任何内容,也没有看到任何一项民政系统的项目需要前置审批,也就是说,国务院已经再一次明确养老机构等不需要进行前置审批,所有要求前置审批的,都是不作为或者慢作为。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

  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

  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

  国务院

  2015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5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3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3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4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5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6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74号)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7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8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9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
10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11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12 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新闻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13 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新闻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14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15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1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7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8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19 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 中国民航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0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1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2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3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24 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25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6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27 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证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8 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9 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30 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1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2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3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34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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