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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表决通过5月1日起施行
2015-01-30 10:56:44   来源:   评论:0 点击: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1月29日上午表决通过,并将从今年的5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1月29日上午表决通过,并将从今年的5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表决稿新增两项内容,分别为:鼓励养老机构为周边社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配建无障碍设施,而没有无障碍设施的老旧小区则将改造,增加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

  作为今年人代会上新增的议程之一,《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是今年唯一一部上人代会进行审议的法规。这是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全体会审议之后,人民代表大会再次集体审议法规。

  在29日上午的表决稿中,记者发现,新增了两项内容。其中,新增“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社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同时,还增加“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逐步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

  据介绍,1月25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了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共有228位代表提出423条意见、建议,将重复意见合并后为66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于1月26日下午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逐条研究了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尽量吸收、采纳代表的意见,对草案的十八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其中,部分代表提出,《条例(草案)》关于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的规定文字不够严谨、简洁。根据代表意见,建议将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表述为:

  (一)为老年人提供社区老年餐桌、定点餐饮、自助型餐饮配送、开放单位食堂等用餐服务;

  (二)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护理服务;

  (四)为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五)利用社区托老所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六)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

  (七)为独居、高龄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八)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保障方面

  增加“养老机构服务周边老年人”

  目前本市多数社区建有养老设施,并开展日间照料、用餐等服务,但场所小、设施和服务项目不全,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

  有的代表提出,养老机构应当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撑,《条例(草案)》缺乏这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认为,养老机构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将服务功能辐射到周边社区,成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力量,实践中已有成熟的经验。因此,建议增加养老机构与居家养老衔接的内容,增加“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社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同时,新建小区配建养老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配建的养老设施出租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收回用于社区养老服务。

  此外,为了加强老年人在社区和居家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根据代表意见,增加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机构提供老年人医疗服务

  《条例》明确,“本市应当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老年人对社区医疗、康复护理服务的需求突出。《条例》规定了政府投资兴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包括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免费体检、对老年人常见病和慢性病进行综合管理、开展服务指导、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根据需要与社区托老所开展合作以及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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