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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北京市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建设管理办法
2024-01-30 16:16: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发布:《北京市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北京市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上述办法所称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是指在农村地区尤其是偏远山区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村民自治、志愿互助、政府支持,让农村兜底保障对象、高龄、独居、留守、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就近获得运作稳定,且集聚巡视探访、生活照料、代买代缴、精神慰藉等互助类养老服务和支持的组织形式。其中提出,邻里互助员一般由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愿意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退休老干部、老党员等低龄健康老年人担任。


北京市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建设,加快完善“以院统站带点”的农村养老服务模式,进一步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7号)、《北京市民政局等11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民福发〔2017〕38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是指在农村地区尤其是偏远山区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村民自治、志愿互助、政府支持,让农村兜底保障对象、高龄、独居、留守、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就近获得运作稳定,且集聚巡视探访、生活照料、代买代缴、精神慰藉等互助类养老服务和支持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坚持“政府支持、乡镇统筹、多元参与、一村一策”的原则,就近为本土本乡老年人提供互助性养老服务。

  第四条  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原则上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进行设置。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按照一定的服务半径,以分片包户的方式设置1名或若干名邻里互助员,每名邻里互助员服务不超过10名老年人。

  服务对象多且相对集中的村,可建立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团队,统一组织开展邻里互助服务。

  第五条  各乡镇根据辖区各村兜底保障对象和高龄、独居、留守、失能老年人等数量及分布状况,统筹设置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

  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可委托基层老龄协会、志愿服务团队或养老服务机构等承接日常服务管理,建立分片包户制度。

  第六条  邻里互助员一般由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愿意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退休老干部、老党员等低龄健康老年人担任。

  各村应建立邻里互助员筛选机制,对多人主动申请成为邻里互助员且均符合条件的,一般应由村委会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第七条  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兜底保障对象、高龄、独居、留守、失能及其他需要帮助的老年人。

  第八条  各区民政局结合农村老年人实际需求,制定邻里互助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频次。服务清单基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巡视探访、生活照料、助餐助行、助洁助浴、清洁卫生、简单农事帮忙、代买代缴、精神慰藉、临时陪伴、电子产品使用指导、安全提醒、应急联系等互助服务;特色内容由各区和乡镇确定,邻里互助员不断拓展。鼓励各区、乡镇在基层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并动态更新服务清单。

  邻里互助员在村委会的安排下,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等因素,按照“一户一策”思路,协商约定具体服务内容;上门提供互助服务时,应如实记录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对象需求等服务情况。

  第九条  邻里互助员和服务对象应通过签订互助养老服务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邻里互助员应秉承志愿服务和助老为乐精神,尊重服务对象,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其个人隐私,按照约定提供互助服务,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反映服务对象需求诉求。

  服务对象应支持配合邻里互助员开展服务,并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评价。

  第十条  互助养老服务协议应当包含以下服务终止情形:

  1.服务对象离开现居住地(15日及以上)、去世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服务的。

  2.服务对象生活情况、身体健康发生重大变化,互助服务无法满足其照护需求的。

  3.服务对象及家属提出服务终止申请的。

  4.服务对象存在辱骂邻里互助员等不当情形。

  5.其他无法持续开展服务的情形。

  服务对象出现服务终止情形的,邻里互助员应及时向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和村委会报告,由村委会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备。

  第十一条  各区民政局、乡镇及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应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公示投诉受理和处理的方式及程序,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及时处理服务对象及家属反映的问题。

  邻里互助员和服务对象发生争议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通过人民调解组织等予以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或乡镇政府应为邻里互助员投保意外险。

  第十二条  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支持资金由各区结合实际、多渠道筹集解决,做好与老年人巡视探访关爱、“京彩时光”养老志愿服务等相关经费的统筹安排。市财政对服务点给予适当补助,市民政局每年依据各区服务点的建设目标完成情况、服务作用发挥情况等,向市财政局提出服务点给予补助的预算需求、分配意见和分区绩效目标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后安排并下达转移支付预算。鼓励乡镇政府和村集体深化落实属地养老服务职能,在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利用村集体经济收益、慈善捐赠等方式,支持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开展服务,助力农村互助养老。市级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服务点为互助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购置上门服务工具包及服务耗材、制作服务清单手册、采买互助员统一服装、给予互助员服务奖励补贴等开展服务必需的成本费用。

  各区财政局按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区民政局等单位确定市级补助资金使用方案,及时下达市级补助资金,与本区财力做好统筹安排,并加强补助资金监管。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建立绩效评价有关制度,项目单位要做好绩效监控工作,重点监控绩效目标完成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对偏离绩效目标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强化财政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审计、稽查工作。各级民政、财政和相关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在财政补助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对查实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滥发补助资金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区要加强邻里互助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将邻里互助员纳入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范围,确保邻里互助员同等享受养老护理员培训支持。

  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要定期对邻里互助员开展政策法规、服务技能等方面培训,对互助服务给予支持指导。

  第十四条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的政策统筹、业务指导和服务监管工作,推进全市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的规范发展。

  市、区财政部门合理安排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支持补助资金,并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的服务情况的检查监管。

  各乡镇负责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的规划设置、属地监管,指导所属村委会组建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遴选邻里互助员,并指导开展邻里互助服务。

  第十五条  各区民政部门应会同乡镇政府加强对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的督促指导、监督管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互助养老服务点及服务事项的日常检查,督促其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及其家庭、社会公众的监督。

  市级民政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定期对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服务情况开展飞行检查抽查,加强督导。

  第十六条  市、区民政部门依托北京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及邻里互助员实行信息监督,乡镇负责实时信息的管理。

  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应当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包括互助点地址、服务人员、服务对象及服务开展情况等。

  第十七条  各区应建立健全养老志愿服务机制,依托市“京彩时光”养老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探索将邻里互助员的服务时长计入“京彩时光”养老志愿服务信息平台,鼓励更多农村志愿者更持久地参与互助养老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各区利用农村地区闲置的校舍、厂房、村部等资源,开展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建设。鼓励支持以老年人自愿为前提,对老年人自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并设置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为分散特困人员、独居老人等提供相对集中的生活照料服务,实现农村老年人互相帮扶、抱团取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民政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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