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对光彩养老事业促进中心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光彩养老事业促进中心设立“光彩敬老服务志愿者总队”、“光彩健康养老志愿者总队”、“光彩知青康养工作委员会”等多个分支机构,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民政部决定对光彩养老事业促进中心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来源: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