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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建居住区须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2014-02-12 09:46:52   来源:   评论:0 点击:

《意见》指出,新建居住区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由开发商移交给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北京:新建居住区须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日后,开发商在北京拿地新建住宅项目时须先承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这是北京商报记者从近日出台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获悉的。《意见》指出,新建居住区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由开发商移交给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意见》也是在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后全国的首份地方贯彻性规定。《意见》明确,养老服务业成为首都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居家生活老年人得到养老服务的全面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乡社区,机构养老床位达到16万张。而社会力量将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

  相比于以往北京市在养老机构建设方面的土地鼓励政策,此次《意见》提出了更为硬性的配建规定。北京市规划委副主任邱跃表示:“以后开发建设居住区,必须像配建小学一样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且在设施选址中,还要注意临近公园绿地、幼儿园等,远离污水处理厂、变电站等。”

  全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委员会专家委员傅旻认为,北京新建住宅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不难,但老旧小区养老设施却并不完善,这方面的缺口还很大,只有通过调整资源再分配,将现有房屋和设施进行改造,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要。“比如可以把小区中闲置房屋改造成为日间照料室或康复中心等。”傅旻建议。

  实际上,《意见》中也明确指出,老旧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达标建设。

  《意见》还强调,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建设支持和运营补贴。采用公建民营方式的养老机构,运营期间享受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采取有偿方式供地。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按照本市相应居民收费价格标准执行。

  “未来社会力量应成为养老产业发展的主力军,形成社会资本为主、政府托底的局面。”傅旻说,只要引入商业运作就会产生竞争,良性的竞争会推动从业人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从而让更多老人过上有尊严的舒适生活。

  来源:北京商报 (记者 李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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