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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从老年公寓走失到底是谁的责任?
2014-09-14 09:57: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虹口区法院日前受理了一起老人子女与老年公寓之间的损害赔偿案件,老人在老年公寓居住期间外出看病失踪,老人女儿将老年公寓诉至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最终,在法官主持下调解结案,老年公寓考虑到老人女儿的精神压力,出于人道主义给付了老人女儿1万元。



  虹口区法院日前受理了一起老人子女与老年公寓之间的损害赔偿案件,老人在老年公寓居住期间外出看病失踪,老人女儿将老年公寓诉至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最终,在法官主持下调解结案,老年公寓考虑到老人女儿的精神压力,出于人道主义给付了老人女儿1万元。

  张女士母亲腿脚不便,去年10月张女士将母亲送至老年公寓,根据张母的健康状况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确定护理等级为三级,即张母在请假后,可以自主决定离院外出,该约定也得到了张女士的签字认可。但在母亲入住一个月后,张女士突然失去了和母亲的联系。张女士立刻打电话给老年公寓,被告知张母前一天外出看病后就一直未归。张女士和舅舅以及老年公寓的员工一起去派出所报了案。张女士认为母亲的失踪都是老年公寓失职造成,于是将老年公寓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到派出所了解情况,派出所告知已通过出租车电调记录找到了当天接载张母的出租车司机,司机称当天是从老年公寓接张母上的车,出租车最终将张母送到张女士所居住的小区。但此后,再无关于张母的任何线索。

  审理中,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张女士认为,母亲入住老年公寓不到一个月就失踪了,完全是公寓管理上存在重大缺陷而造成的。根据入住协议,母亲若外出看病,需要向公寓请假申请,然后公寓应当通知张女士,由张女士带母亲外出看病,就诊后由张女士再将母亲送回公寓。但是老年公寓并未按照约定程序操作,也未通知张女士,而是由公寓员工签批请假单后帮母亲联系出租车,让母亲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外出看病,从而酿成了后果。

  老年公寓则认为,张母入住时思维清晰、只是手脚有些许不便,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且在入住签订协议时老年公寓、张女士以及张母一致同意确定护理等级为三级,即张母可以自由出入。至于是否需要有老年公寓员工陪同看病,是先由老年公寓认定病状,除特别病重之外,一般的病状视同一般外出。且张母离开公寓时是公寓员工为其预约的出租车,并亲自送其上车。事发后,老年公寓也积极配合张女士及家人积极寻找母亲,已经尽到了职责。考虑到张女士的焦虑心情,最终,老年公寓表示愿意出于人道主义给付张女士1万元,张女士也接受了老年公寓的调解方案。(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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